市區建設工程監理專項檢查情況通報
襄建辦[2011]39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局,委屬各部門,各監理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市場管理,規范監理市場秩序,提高我市監理工作水平,根據《關于開展2011年市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專項檢查的通知》(襄建辦[2011]21號)的要求,我委組織市質監站、安全站、招標辦等職能部門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于2011年4月下旬集中精力,對市區從事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市場行為和在監項目進行了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情況總體評價
此次檢查了市區18家監理企業(其中本地監理企業5家,外埠企業13家),共抽查監理項目39項(其中房建設工程34項、市政工程5項),受檢建筑面積130萬M2+32Km,工程投資約23億元。
檢查發現,目前監理企業的現場監理人員基本到位,監理人員能夠較好履行監理責任和義務,監理資料檔案管理工作較以往有較大進步,大部分都能做到基本齊全、分類歸檔,受檢的在監項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處于受控狀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各監理企業基本能夠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工作,被查監理企業均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了項目監理機構,并委派了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理人員持證率大幅度上升,總監理工程師到崗率達95%,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三個以上項目總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2、大多數監理單位能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并包含安全監理內容;監理項目機構能夠按照規定開展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工作,現場發現質量、安全事故隱患,能夠及時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整改,并督促落實整改。
3、對于已進行建筑節能施工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均按規定編制了建筑節能監理實施細則,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了審查簽認,建筑節能材料基本上按規定進行了材料報驗和見證取樣送檢。
二、存在的問題
從檢查情況來看,監理企業之間發展還不平衡,監理工作水平參差不齊。被檢查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監理不作為,行為不規范,工作深度不夠,甚至違反強制性規范和法定建設程序等問題。
(一)市場行為方面
1、少數外埠監理企業進襄陽開展監理業務未當地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攬監理業務后又不及時將現場監理人員報相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形成行業管理真空。
2、監理項目收費率低。監理項目收費與中標價有出入、差別大,70%的房建項目尤其是房產開發項目的監理取費僅占中標價的30%,市政工程監理取費項目僅達到現行收費標準的一半。
3、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齊。不少外埠監理企業監理的項目監理專業人員配備不齊,監理大綱中承諾的人員與實際派出人員有出入。受檢項目60%更換了總監理工程師,90%更換了現場監理人員,且專業監理人員持證上崗率不高。
4、監理委托合同簽訂不規范。不少外埠監理公司以分公司名義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有的監理委托合同簽訂時間、內容不明確,帶來了履約上的糾紛隱患。
5、個別注冊監理人員違規執業。檢查發現,注冊監理人員胡道江在兩個單位從事執業活動,既是北京華遠監理公司監理有華立鳳凰城的總監理工程師,又是武漢蘭特監理公司監理的襄城漢丹社區棚戶改選房1—9#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二) 前期組織、報審工作
1、監理項目部組織任命程序有誤。項目部監理人員變更頻繁,流動無序。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持證人數偏少。
2、監理規劃、細則缺乏針對性、有效性。監理規劃、專業監理細則(含安全監理規劃、安全實施細則)普遍模式化、格式化,不能有效結合工程特點進行編制,缺乏針對性、有效性,有的甚至編制人與審核人都沒簽字。
3、報審、報驗審查程序不嚴。主要表現在監理人員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不嚴格、不仔細,如監理審批通過的施工技術文件中出現了施工方簽字人不符、內容不全,該論證的施工方案未進行論證等情況;對分包單位特別是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單位審查不嚴,如專業承包企業商砼企業、檢測機構審查不嚴;有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了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但未辦理分包報審手續,監理單位也未對分包單位進行審查等。
4、監理人員能力有限。有的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無法保證必要的安全監管,監理單位也未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沒有認真審查施工現場的特種設備的安、拆資料,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件是否合法有效。
5、監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少數總監理工程師對開工審核把關不嚴,甚至項目施工許可證尚未辦理,監理已簽發開工令,明顯違反國家法定建設程序,主要項目表現在政府工程和招商項目上;有的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時間早于施工許可證頒發時間,主要項目表現在房建開發項目上。
(三)項目建設監理過程
1、監理記錄可追溯性差。旁站記錄和監理日記填寫不規范或過于簡單,不能反映現場實際情況和監理的工作內容;有的質量驗收記錄無量化的數據和具體內容,驗收時只簡單地簽署了合格或符合要求;有的隱患整改通知單、監理通知單記錄籠統、公式化,無法追溯整改結果。部分監理項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發的多,回復的少,沒有形成閉合管理;監理月報流于形式,監理例會紀要特別是第一次例會紀要記錄不規范。
2、部分監理現場工作監控不到位。對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發出的整改通知單未能跟蹤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并及時進行復查,在管理上未形成閉合;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分部工程未審批或組織驗收;個別項目主體結構未經驗收內外墻已大面積抹灰隱蔽,監理單位未發出整改通知單,未上報質監站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部分監理企業或項目監理機構開展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自查自糾工作流于形式或未開展,有的未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記錄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閉門造車現象較為普遍。
監理評估報告結論不準確。
4、部分監理評估報告內容不齊全。對工程現場發生的嚴重質量問題,評估報告上卻只字未提,在基礎砼強度未達到國家合格標準情況下,監理人員就簽發了混凝土檢驗批的驗收記錄,總監簽發了基礎分部合格監理評估報告。
(四) 現場質量安全
1、個別項目存在使用不合格的鋼筋材料。
2、混凝土框架結構的現澆構件存在脹模、跑模現象較多,模板接縫不嚴,造成漏漿,部分柱子水平施工縫上下對接處尺寸偏差,個別梁混凝土因模板未清干凈,造成夾渣現象。
3、施工和成品保護不規范。部分框架結構,磚混結構項目采用預制樓板,因為灌板縫措施不當,造成使用后的順板裂縫;預制構件過梁、板破損,已澆筑成型的混凝土結構,缺楞掉角現象存在,現澆板面人為踩踏。
4、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態把握不住,特別是對施工企業的控制不夠,不能及時指出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處理不當。
5、監理日記缺少安全方面的內容,或者有但不能反映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如個別工程部分樓層臨邊、洞口無防護,腳手架拉結距離過大,無掃地桿、無墊塊;現場模板搭設與方案不符,立桿間距過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不符合國家規范規定,對這些安全隱患,現場監理人員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三、處理意見和工作要求
1、對未辦理外地入襄陽登記手續的核工業鄭州華原建設監理公司、湖北環宇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等監理企業,責令整改,自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到當地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拒不執行的依法予以查處。
對在省、市檢查中發現未辦理登記手續、總監不到崗履責、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無注冊執業證、現場監理形同虛設的武漢宏基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和2009年清除襄陽市場仍開展監理業務的武漢博特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清除襄陽市場。
對監理行為不規范、工作質量差、總監變更未備案、專業監理工程師無證執業、監理人員持證率低的湖北楚元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湖北時代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3個月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清除襄陽市場;
對注冊人員胡道江在兩個單位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自發文之日起2年內不得在襄陽建設項目上擔任總監理工程師,拒不執行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注冊證書,并依法予以查處。
2、實行監理委托合同備案制。全面開展監理合同備案管理,嚴格規范監理合同簽訂,依法查處分支機構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和任命項目組織人員的問題。
3、建立飛行檢查制度。進一步完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對監理機構不完善、人員不到崗、專業不配套、施工現場監理水平差、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并曝光、列黑名單,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投標資格,直至停業整頓,外埠企業清出襄陽市場等處罰,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