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李憲生
二○○三年九月四日
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直接接收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同時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城市建設檔案包括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與業務技術檔案,城市基礎資料以及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
第五條 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的范圍為: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城市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五)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六)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七)城市環保、防洪、防災、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八)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等軍事工程檔案;
(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及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第六條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不包括房地產產權產籍資料)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在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前款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中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滿20年的,形成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原始檔案或檔案復制件;專業性較強或需要繼續保密、保存的檔案,經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嚴重損毀的檔案,可提前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第七條 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的范圍為:
(一)城市歷史資料;
(二)城市經濟、人口、自然資源等資料;
(三)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規定、計劃文件、科學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由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八條 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建設檔案館管理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的具體范圍。國家對人防工程、重點建設工程等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建設單位應當從建設工程立項起,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建設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完整、準確。
第十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內容及其深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二)工程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合;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規格為 A4幅面,圖紙采用國家標準圖;
(六)建設工程竣工圖加蓋竣工圖章。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報送建設工程的照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檔案。建設工程項目建立電子檔案的,建設單位在報送紙質檔案、聲像檔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報送光盤、磁盤等電子檔案。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局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檔案暫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的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申請城市建設檔案館對其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檔案組織驗收。凡驗收合格的,從驗收合格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六條 對于收集、整理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城市建設檔案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技術咨詢和代理服務。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對接收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按規定劃分密級和保管期限,編制檢索工具,并做好檔案的鑒定及保管工作。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和形成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搶救、統計、鑒定等管理制度,確保城市建設檔案的完好和安全。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采用光盤、縮微膠片或者其它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開發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服務。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目錄數據庫,實現城市建設檔案目錄的邏輯歸檔,并利用全市電子政務外網平臺,整合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構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目錄。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持有效證件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境外組織或個人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毀損、丟失、涂改、偽造、擅自銷毀城市建設檔案。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檔案的利用可按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范圍和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工作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保管、利用城市建設檔案,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檔案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城市建設檔案館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擅自銷毀城市建設檔案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檔案內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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