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關于轉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安全監督辦法》的通知
武建〔2009〕127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站(安全站),委直屬各單位:
現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鄂建設規[2009]01號)轉發給你們,請在落實《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武建[2008]196號)有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轄區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工作。
附件: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安全監督辦法》的通知
鄂建設規[2009]01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委(建設局):
現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規范安全生產監管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進行,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其具體工作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督機構)承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的監督執法行為。
第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安全監督機構建設,保持安全監督工作的相對獨立,明確工作職責,配備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監督人員,保障其辦公條件和必要的裝備。
第五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權限范圍內,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規范、標準履行職能。
安全監督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六條 對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與工程安全施工有關的資料及按規定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
(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氣象、水文觀測、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
(四)有無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五)統籌協調同一項目施工過程中多個施工承包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情況。
第七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勘察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供真實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措施的情況。
(二)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提出指導意見的情況;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
第八條 對監理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理措施及檢查落實情況;
(二)審查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中證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三)檢查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以及實體安全防護情況;
(四)審核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辨識、預防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
(五)審查和監督落實施工企業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六)審核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七)按規定組織參與安全檢查和驗收情況;
(八)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九)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結果復查、向建設單位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機構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執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況。
第九條 對施工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證照持有情況,主要包括:
1、工程總承包以及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3、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4、建筑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檢驗合格證;
5、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證照。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建筑起重及特種設備使用、維修、保養、檢測及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制度;
6、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方案論證制度;
7、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8、意外傷害保險及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0、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制度。
(三)工程實體安全防護情況,主要包括:
1、作業、辦公、生活三區分離情況;
2、安全防護用品、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規范使用的情況;采用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或特殊結構施工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3、臨時施工用電體系、洞口防護及臨邊防護、腳手架搭設、基坑支護、作業層防護、模板支撐體系、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轉料和卸料平臺的搭設等方案制定、設置和使用情況;
4、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的登記、公示及監控記錄情況;
5、企業自查、監理檢查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巡查時下達的各類安全隱患整改通知的執行及回復情況;
6、各項安全措施實施記錄和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7、國家和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對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提供建筑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檢驗合格證及產權備案情況。
(二)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
(三)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情況。
第三章 監督程序
第十一條 安全監督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有關資料,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二)制定安全監督工作計劃;
(三)按照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開展程序性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監督執法;
(四)工程竣工后,對參建各方及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定。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檢查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
程序性審查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施工備案、開工安全條件審查、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等管理制度,對工程參建各方按照規定程序和內容報送的相關資料情況進行審查,并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程序性審查為一次性審查。
現場監督檢查是指安全監督機構按照監督計劃,通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核查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F場監督檢查為經常性檢查。
第十三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分為計劃監督巡查和隨機監督巡查。
計劃監督巡查是指安全監督機構根據預先制定的安全監督巡查計劃開展的監督巡查和監督管理活動。
隨機監督巡查是指安全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隨機開展的監督巡查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工程項目是否具備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并按有關法規及《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審查申報表》所規定內容,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安全監督機構在收到資料后三日內進行備案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審查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資料重新申報。
未通過安全措施備案復查或復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監督機構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自出具《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三日內,制定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主要內容為:
(一)監督工程的基本情況,包括工程類別、建筑面積、結構型式、主要參建單位、預計工期、編號等;
(二)工程可能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現群死群傷的事故類型,以及項目應建立的應急預案;
(三)資料監督檢查內容;
(四)工程現場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時間安排,監督巡查安排;
(五)監督力量需求計劃和監督方法;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應經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審定批準后實施。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原則上不能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經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重新審批。
第十六條 安全監督巡查應根據工程主要參建方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實施。
(一)一般工程項目每兩個月內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巡查中發現存在較多安全隱患的項目,應列為重點監控項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三)被列入重點監控名單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項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四)連續三次巡查中未發現安全隱患,且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較規范,防護設施設置和使用情況良好的工程項目,其安全生產巡查次數可適當減少。
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管理實際,合理安排巡查。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工程參建各方及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 安全監督過程必須如實記錄,監督記錄應規范、準確、完整、及時,必要時可附相關圖片和資料。
安全監督機構應按工程項目建立安全監督檔案,具體內容包括:
(一)受監工程登記表;
(二)安全措施備案復查表及備案復查意見書;
(三)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以及計劃的調整和審查記錄;
(四)安全監督記錄及相關圖片等資料;
(五)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知書及佐證圖文資料和整改復查情況;
(六)工程竣工驗收單;
(七)參建各方及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履職情況評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情況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應責令局部暫停施工或停工整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的;
(二)施工現場實體防護、施工設備、施工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三)未按審定的專項方案執行的;
(四)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情況較多的;
(五)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局部暫停施工或停工整改:
(一)施工單位證照失效的;
(二)建筑起重和特種設備證照不齊或失效的;
(三)執業人員證照不齊或失效的;
(四)存在嚴重威脅施工人員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安全隱患的;
(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行為的。
施工現場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限期整改通知書、局部停止施工通知書及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應下達至項目經理部簽收,并告知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被下達整改通知書的項目,責任單位應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 改,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收到整改回復后三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督員發現工程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未對監督整改通知書提出的整改內容進行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規范要求的,應立即報告安全監督機構,并收集整理有關文字及圖片資料。安全監督機構經核實后24小時內下達建設工程安全隱患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被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的,其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記入不良記錄。同一監理公司監理的同一項目兩次出現履責不到位的,其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記入當地不良記錄。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應將本地區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不良記錄和重點監控情況進行統計,并按季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軍事工程、搶險救災、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及未納入監督范疇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