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武城建〔2010〕23號
市建管各站辦,各區建設局、建管站,各建設、監理、施工、勘察、設計、檢測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監理管理工作,規范建設監理市場秩序,增強監理企業綜合實力和監督管理水平,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效能,促進監理行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管理,保障監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1、凡在本市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企業和監理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監理企業資質和監理人員從業資格。
2、嚴格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管理。監理企業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能滿足資質條件的,應積極整改,整改期間只能在原資質等級以下相應等級內承接業務;整改期滿仍達不到原資質條件要求的,應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3、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監理企業承接本市監理業務的,應依法到市建筑質監站辦理企業備案登記手續。
4、鼓勵本市和外來監理企業加入武漢建設監理協會。本市建設工程監理評優、評先工作由武漢建設監理協會負責向市城建委推薦。
5、堅持監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監理人員必須具備監理工程師或專業工程監理人員資格。監理工程師必須持有監理工程師證書和執業印章??偙O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工程監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6、監理工程師變更單位,未及時辦妥有關手續的不得在新單位執業。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后方可執業。
二、明確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責任,全面提高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7、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項監理制度,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監理工作程序,開展監理工作,并承擔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應監理責任。
8、監理企業應積極發揮獨立的專業監督作用,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單位(含監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嚴格履行其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責任的行為,應通知相關責任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工;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9、監理企業在監理合同簽訂后,應當按照監理規范要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實際到位監理人員應與招標文件、中標合同約定的人員名單相符,且各階段現場實有人數不得少于《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參照表》(見附表)的規定。
10、監理企業要加強對項目派駐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管理。監理機構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所派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必須為所在監理企業的人員,且不得超越自身從業資格條件和職責范圍承擔監理工作。派駐項目的監理機構應做到專業配套、人員到位,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不得隨意變更。因故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變更。監理企業必須按照監理規劃嚴格執行監理人員進退場計劃。
11、項目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按照監理規范的規定主持項目監理工作,督促監理人員履行職責,對工程進度、投資、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內容進行全面監督管理。
12、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一項一級工程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經建設單位同意,并設有總監代表,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兩項二級工程、三級工程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
13、監理企業非因以下原因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總監理工程師:(1)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2)調離原單位的;(3)建設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工作不滿意要求變更的;(4)需長期脫產學習的;(5)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6)因受行政處罰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
14、實行監理人員掛牌作業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項目監理崗位證,并在監理項目現場明顯位置張榜公布項目監理人員(附相片)及其崗位職責。
三、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各方行為,促進監理事業的發展
15、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工程監理管理的相關規定,凡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項目,必須依法委托監理;需要招標選擇監理企業的項目,還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企業。
16、按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后進行監理發包。同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以及其他配套建設工程,原則上應由一家監理企業實施監理。
17、嚴格執行監理服務收費標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標之前和招標過程中迫使監理企業作出中標后以低于中標價簽訂監理合同的承諾,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監理企業降低收費標準,不得在合同中約定降低監理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簽訂陰陽合同。監理合同有約定,且建設單位采用監理企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后節省投資的,建設單位應認真履行合同,按節省投資額的約定比例對監理企業進行獎勵。
18、監理企業必須遵守監理招標投標和監理合同的管理規定。不得圍標,串標,不得降低國家取費標準簽訂監理合同,不得簽訂陰陽合同,不得轉包監理業務。
19、監理合同實行備案制管理。監理合同簽訂后,監理企業必須按規定到市建筑質監站予以合同備案。
20、進一步發揮監理企業在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未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工序,建設單位不得指令承包單位在工程中使用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21、建設單位要為監理企業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受委托的監理企業、監理內容、監理權限及項目機構組成人員名單等內容書面告知施工單位,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不得發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指令,故意刁難監理企業、拖欠監理費或者無故中途撤換監理企業。
22、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監理企業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時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供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從業人員資格等資料;提供項目部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管理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等相關文本。所申報的文本審核與簽署必須符合相應規定,并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審核意見予以完備。
23、工程施工時,工序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等必須按照程序經班組自檢、專職質檢員檢驗、項目部審核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作出書面報驗申請,并按照項目監理機構驗收中提出的要求進行整改。
24、鼓勵和支持本地監理行業的發展。對于地鐵、隧道等本地監理企業暫不具備相應業績的建設工程,各有關建設單位可以鼓勵本地監理企業在資質等級范圍內采取聯合監理的方式參加監理投標。
四、強化服務,加強管理,促進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25、市建筑質監站要加強調查研究,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圖審、招標投標、安全監督、市場管理、造價管理、墻改與節能等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促進全市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26、市、區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市場(文明施工)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企業的管理,在各類執法巡查和檢查時,將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納入監督檢查范圍;要積極支持各監理企業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對各監理企業反映的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違法行為,要迅速反應、及時查處。
27、強化培訓,不斷提高監理人員從業素質。各相關管理部門要將監理企業的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工作內容,組織開展新標準規范、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培訓,提高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28、積極推進監理行業改革創新。鼓勵監理企業圍繞建設項目,創新服務理念,拓寬服務范圍,提升服務水平;加大對重點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監理企業之間采用合并、兼并等方式整合資源,做大做強,增強企業的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提高產業集中度。
29、嚴格執法管理。市、區(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建設管理機構對于違反工程監理管理的相關規定的行為,要嚴肅予以查處,并按《武漢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試行)》(武建〔2007〕248號)進行不良行為公布。對于違反本《意見》的下列行為,由市建筑質監站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參照《武漢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辦法(試行)》進行不良行為公布:
①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以低于國家收費標準簽訂監理合同的;簽訂陰陽合同的;轉包監理業務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不落實的;外地監理企業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纂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超越自身從業資格條件和職責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②建設單位:低于國家取費標準簽訂監理合同或者簽訂陰陽合同的;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發出指令要求監理企業執行的;未經過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撥付工程款、組織竣工驗收的。
③施工單位: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擅自開工的;未經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的;未經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進入下一道工序的。
五、其它
30、本《意見》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