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武城建〔2011〕256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質監)站,委建管各單位,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強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監管,切實履行政府承諾,認真整改“電視問政”反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現就進一步明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質量主體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一)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責任公示制度。參建各單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對保障性住房質量負總責,項目法人對保障性住房質量負終身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全市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必須明確項目質量責任人,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后,將項目質量管理責任人在工地掛牌公示,并及時上報區建設局,由區建設局統一報市城建委在網上進行公示。
(二)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對出現下列情形質量問題的,一律按有關法律法規的上限從重從嚴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一律進行不良行為公示;情節嚴重的,一律清除出武漢市建筑市場;
1、在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2、住戶投訴質量問題較多或影響較大;
3、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群體性事件;
4、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或日常巡查中發現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二、強化質量管理,嚴把過程控制關
(一)強化檢驗檢測關。對于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特別是影響結構安全的管樁、鋼筋、混凝土等必須按標準規范進行進場復檢,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影響住宅使用功能的滲、漏、裂等質量通病問題進行重點防控;在重要分部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測,未進行檢測或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一律不得組織驗收。
(二)強化分戶驗收關。對于即將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組織施工、監理、物業(或住戶代表)等單位逐戶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主要檢查樓板、地面、墻面和天棚、門窗、室內空間尺寸、欄桿等內容,并在檢查點位進行標識;分戶驗收必須做到每戶合格,分戶驗收不合格不能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將分戶驗收參加人員簽字齊全的分戶檢查驗收合格表張貼在戶內醒目位置。
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分戶驗收情況按單位工程總戶數的10%進行抽查,對分戶驗收檢查流于形式或弄虛作假的項目,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
(三)強化竣工驗收關。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要報質量監督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內容進行,不得缺項、漏項;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立即組織整改,明顯存在工程實體質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法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三、完善質量回訪保修制度,暢通投訴渠道
(一)健全回訪保修機制。對于已竣工交付使用且在保修期限及范圍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立即成立“回訪維修工作專班”,設立回訪組、維修組,指定專人負責,在小區內掛牌辦公,建立回訪維修工作制度,安排專門經費。住戶入住后,要逐戶上門進行質量回訪,做好回訪記錄,建立回訪臺賬。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2年內,“回訪維修工作專班”每季度回訪不應少于一次,對住戶反映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進行修復。
(二)建設單位應定期將回訪情況報告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的回訪保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回訪保修、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要及時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三)各區建設局和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社會公開投訴電話和投訴受理辦事程序,建立投訴的快速反應機制,實行首問責任制,接到質量問題投訴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四、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質量監管
(一)實行質量監管包干負責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監管實行各區建設局一把手負責制,各監管部門分片包干,做到每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都有責任人。從今年12月1日起,各區建設局要將每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相對應的質量監管責任人、負責人及時報市城建委。
(二)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報告制度。對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單位應每周兩次將工程進度、原材料進場情況、檢測情況、檢查驗收情況以及質量問題的處理等情況報告質量監督機構;區建設局每月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情況組織一次專項檢查,進行一次專題分析,形成專題報告,每月5日前報市城建委。市城建委根據情況進行抽查。
(三)實行質量問題約談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問題,對問題嚴重、中央媒體曝光、形成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城建委要對區建設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同時將情況通報所在區政府。
(四)實行掛牌督辦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發生質量事故的,市城建委將掛牌督辦,對區建設局下達督辦單,責令限期整改、處理并回告。
(五)實行重點質量監督制度。質量監督機構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監督要制定重點監督計劃,增加巡查頻次,對基礎施工、主體結構施工、裝修階段,必須進行巡查;在按規定進行抽查、抽測的同時,應增加對實體質量的抽查、抽測。對質量達不到驗收規范要求的,堅決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對存在質量安全嚴重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對不認真履行建設程序,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的責任主體和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厲懲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五、立即開展質量大檢查,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一)從即日起,各區建設局應立即開展轄區內即將竣工和已投入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拉網式大檢查,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將檢查情況報送市城建委,市城建委在此期間組織進行抽查。檢查重點是分戶驗收的落實情況、回訪保修的執行情況和質量通病的控制情況。
(二)已經發現質量問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單位應立即成立整改專班,調集人、財、物,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逐一進行修復,確保住戶滿意,如整改不力,推諉、拖延造成住戶再次投訴的,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直至清除出武漢市建筑市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