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及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城建規〔2010〕211號
委直屬建管各單位,各區建設局、質監機構,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現將《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關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武漢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下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備案。
第三條 市城建委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開發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下稱“監督機構”)按照建筑工程市區分工管理有關規定,分別對其監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第五條 市城建委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其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區(開發區)建設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其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各區(開發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
負責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部門下稱“備案機構”。
第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并負責申辦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七條 工程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應當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分別簽署的驗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并加蓋監理單位公章;未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六)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七)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是否按通過審查的設計圖紙及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予以確認,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當經該工程勘察、設計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八)住宅工程已按規定組織分戶驗收,且合格。
(九)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施工單位已向建設單位提交完備的工程資料。
(十二)建設單位取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對工程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十三)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法律規定應當取得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組織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成員名單及驗收方案書面通知該工程的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驗收組審閱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驗收組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4、形成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原始記錄》。
驗收組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可提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協調,待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各方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該工程的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派專人申辦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為其出具身份證明文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備案機構申辦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件2);
(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見附件3),并附勘察單位的質量檢查報告(見附件3-1)、設計單位的質量檢查報告(見附件3-2)、施工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見附件3-3)、監理單位的質量評估報告(見附件3-4)、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原始記錄(見附件3-5);
(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核查原件,提交復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核查原件,提交復印件);
(五)規劃部門對單位工程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復印件);
(六)環保部門對單位工程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復印件);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工程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核查原件,提交復印件);
(八)城建檔案館出具的檔案資料認可文件或者驗收意見書;
(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出具的審查備案文件;
(十)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一)住宅工程《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中《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記錄》(附件4)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備案機構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資料后,出具《收件回執》(見附件5)。建設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憑《收件回執》到備案機構辦理以下手續:
1、經備案機構審查認定備案資料符合備案條件的工程,憑《收件回執》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證。
2、經備案機構審查認定備案資料不完善的工程,辦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6)手續。建設單位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資料補正工作,憑《收件回執》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補正告知書》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證。
第十五條 備案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后,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工程,備案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加蓋竣工驗收備案專用章,頒發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見附件7);對備案資料不完善的工程,應當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補正告知書》中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一式五份。
第十六條 備案機構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是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必備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辦備案手續的,由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建設單位在向備案機構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文件資料后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證手續的,由備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備案機構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或采用虛假證明文件申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為,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個工作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備案機構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方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和申辦竣工驗收備案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 備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的工程予以備案的,由市城建委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城建委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應作為法定文件歸檔保存,不得偽造和涂改,并按檔案管理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