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辦〔2015〕1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近期,《湖北日報》連續推出了《假水泥追蹤》的系列報道,引起了省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廳主要領導批示要求“采取堅決措施,加強檢測、查處,嚴防造假水泥進入施工工地。同時,要主動會同質監、工商等部門,加大綜合整治、打擊力度,確保建筑質量安全”。為進一步深化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現就進入建筑施工現場建筑材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建筑材料質量管理工作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和保證,使用偽劣假冒建筑材料,將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工程建筑材料質量管理及進場檢測驗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完善工作措施,規范質量行為。要嚴格按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要求,加大對建筑材料質量的管控力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的標準規范,嚴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檢后用”的原則,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
二、規范質量行為,落實參建各方主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機構以及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相關責任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自律內控機制,全程管控,責任到人。重點抓好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用鋼筋、水泥、混凝土、砂石、摻和料、外加劑、磚及砌塊、防水材料、門窗、人造板、電線電纜、管材管件、涂料、臨時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建筑材料的監管,堅決杜絕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現場,堅決做到“誰使用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把質量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一)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質量管控,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二)設計單位設計選用建筑材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商、供應商。
(三)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要求,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進場材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應提供使用說明書的須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按規定辦理檢測、驗收、登記手續,對發現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應立即標識,及時清退,不得使用。
(四)監理企業要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嚴格執行建筑材料平行檢驗、見證取樣制度。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企業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進場建筑材料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隱蔽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施工企業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強化對水泥、砂、石、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進場原材料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樣和檢驗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規定;混凝土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有關技術標準、供貨合同等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和生產質量控制,并對混凝土質量負責;向需方供應混凝土時,應按要求出具“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合格證”,合格證內容必須真實、齊全、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同時必須提供完整的質量證明材料。
(六)檢測機構必須嚴格依據工程技術規范、檢測試驗標準,強化對建筑材料的試驗和檢測工作,嚴格遵守檢測工作流程,確保檢測數據、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切實建立和執行不合格上報機制和對不合格材料的處理程序,發現材料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大對進入施工現場建筑材料的巡查、抽查頻度和力度,采用隨機、飛行檢查的方式,組織開展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專項檢查,排查本轄區內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質量。重點檢查砂石、水泥、鋼筋、砌塊、建筑節能、給水排水等原材料及預拌混凝土的進場驗收、進場記錄、見證取樣送檢記錄、復檢報告等是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檢查建筑外窗、安全防護用品及臨時設施的產品質保資料(產品合格證、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等)是否齊全;外窗安裝質量是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安裝位置、型材壁厚、配件規格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在檢查中,發現不合格建筑材料,要責令立即清退,并及時向工商、質監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和線索,嚴厲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假冒偽劣行為。發現工程使用偽劣建筑材料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同時,按照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規定進行處理,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各地要結合省廳近期部署的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檢查和《關于集中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鄂建辦【2015】10號),對本轄區所有在建項目使用建筑材料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及處理情況于2月10前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處。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