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
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鄂建辦〔2018〕3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圍的補充。
縣級以上住建部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托給各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實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危大工程范圍包括:
(一)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4.同一施工區域有多臺同時作業塔式起重機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高處作業吊籃。
5.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6.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六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圍內,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3.同一施工區域有多臺同時作業塔式起重機且存在塔臂交叉。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3.采取非常規安裝方式安裝或不能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正常安裝使用的高處作業吊籃。
4.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導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方案編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圖紙或勘察設計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經施工單位質量、安全、技術等有關部門復核,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施工單位公章,報監理單位審查,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兩單位公章,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對于同一施工區域存在多臺同時作業塔式起重機時,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業,則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按第十三條、十四條執行;如同一施工區域涉及兩家(含兩家)以上建筑施工企業時,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均需進行審核簽字,加蓋施工單位印章,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專項方案論證
第十六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同一施工企業同一項目存在多個同一類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時,可對此類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開展一次專家論證,但每個危大工程必須單獨驗收。
對于同一施工區域存在多臺同時作業塔式起重機,且涉及兩家(含兩家)以上建筑施工企業時,由建設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專家論證會召開5日前,施工單位應將通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送達論證專家,論證專家需要到現場了解實際情況的,施工單位應配合進行。
專家論證會召開3日前,施工單位應將專家論證會議方案告知當地住建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與工程規模、風險相匹配,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不少于5人);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技術負責人;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八條 對于包含多種類型超一定規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可邀請具備多專業特長的專家作為不同類型危大工程的論證專家,但必須滿足每項超一定規模危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數量不少于5人。
對于超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從事巖土工程設計類的專家不少于2人,巖土施工類的專家不少于2人;對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規模的人工挖孔樁工程等與巖土工程密切相關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從事巖土工程設計或施工的專家不少于2名。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專家庫。施工單位應當從本地區住建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對于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本地無相關專家的,可邀請省級或省內外市專家)。危大工程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 論證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與本人專業、類別、等級相適應的專項方案的論證;
(二)論證前對專項方案認真審閱,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
(三)公正、客觀、獨立地表達論證意見和建議,書面論證意見應簡明扼要,針對性強,觀點鮮明,結論明確;
(四)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對專項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內容承擔保密責任;
(五)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交流學習。
第二十一條 專項方案論證的主要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審閱,現場踏勘(必要時);
(二)召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議;
(三)出具論證報告;
(四)依據論證報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規定審批;
(五)登錄省安全監督系統,錄入方案論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議主要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論證組組長,組長主持論證會議;
(二)方案編制單位詳細介紹方案內容;
(三)專家表達意見,就施工方案詢問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方案進行討論;
(四)論證組長收集、匯總專家書面意見,形成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四)對含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通過省級部級或國家級的鑒定或評估,專項方案是否可行。
施工圖審查意見書或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審查意見書,不得代替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
第二十四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五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制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檢查不少于4次,專職安全員每天開展巡查。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大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行旁站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對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單位,需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監測方案應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旁站、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對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會進行監督抽查,檢查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流程是否規范,論證專家專業是否符合要求,專家論證結論是否一致等。如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專家論證,應責令停止,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人員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對省外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省住建廳將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通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的同時,應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6個月。對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由省住建廳負責實施并納入省級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于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的專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四十條 縣級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辦〔2014〕43號)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廢止,此前省住建廳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