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質監站關于印發《武漢市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
施工質量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武建質字〔2005〕11號
各區質監站、市站各監督科:
各有關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
為了加強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現將《武漢市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武漢市建筑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實施細則
一、為了加強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有關法規及《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通知》(武建[2005]15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對建(構)筑物工程施工基坑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及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并需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深基坑工程,實施本細則。
深基坑支護工程質量監督的內容包括:支護施工(噴錨、排樁、攪拌樁、內支撐等)、地下(表)水處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監測、土方挖填等。
三、質量監督部門在收到深基坑支護工程監督任務通知二個工作日以內,應委派質量監督員到現場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深基坑支護工程監督計劃。
四、深基坑支護工程開工前的監督要點:
(一)必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辦理深基坑支護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必須具備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深基坑支護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
(三)監理公司應委派具有深基坑施工管理經驗的監理工程師負責深基坑工程的監理工作,并制訂切實有效的監理計劃。
五、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監督要點:
(一)嚴格按照審查通過后的支護方案施工,若需對支護方案進行重大變更,變更方案必須經專家委員會重新審定。
(二)施工質量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242-2003)、《深基坑工程技術規定》(DB42/159-1998)等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支護工程開工后以及基坑開挖至土方回填止,整個施工過程應對基坑周邊地表及建筑物情況、基坑邊坡穩定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門檢測機構完成,監測方法和結果應滿足《建筑物變形測量》(JGJ/T8-97)、《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93)、《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159-1998)等的相關要求。
(三)監理公司應加強對進場原材料質量進行控制和檢查。做好各分項和檢驗批的隱蔽記錄,加強作業面的檢查,切實履行好監理旁站職責。
六、深基坑開挖時的監督要點:
(一)必須具備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項目總監簽字認可的開挖方案,包括深基坑降水排水措施及基坑附近建筑物排水處理措施等。
(二)建設單位應會同現場各方針對建筑物的特點及周邊地質情況制訂有效的應急預案,并準備好必要的應急物資。
(三)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制度和渠道?;娱_挖后,如基坑及周邊地質情況或監測數據顯示情況出現異常,監理、施工單位應立即向質量監督部門報告,承監質監站(科)應立即將相關情況向市質監站技術科報告并速派工作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配合質量問題的處理,督促建設單位啟動應急預案。如遇較大雨雪、臺風等氣候變化,現場各方應加強基坑巡查。質量監督部門應按自然危害及突發質量事故應急預案開展工作。
七、深基坑支護工程土方回填后建設業主應及時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參建各方進行深基坑支護工程驗收評估。
(一)驗收評估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經完成;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合格證和檢驗報告齊全;
4、完整的監測記錄;
5、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二)驗收評估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在收到工程施工單位竣工報告,并查驗符合驗收評估條件后,即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評估。
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評估活動實施監督,并在《深基坑支護工程驗收評估表》上簽署監督意見。
(三)驗收評估結論是深基坑支護工程竣工驗收的標志文件,可作為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企業管理的重要依據。
八、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深基坑支護工程驗收評估表》
深基坑支護工程驗收評估表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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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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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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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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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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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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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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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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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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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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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情況說明: | ||||
深基坑施工過程中支護工程有無異常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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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估意見: 建設單位(章) 監理單位(章) 施工單位(章) 勘察單位(章) 設計單位(章) 年 月 日 | ||||
監督意見: 承監質監站(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