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9〕172號
各區建管站(安全站),各有關建設、監理、施工、設備安裝、租賃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明確建設、監理、施工及設備安裝、出租、自購起重機械使用等單位在出租、安裝、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職責,強化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和《市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與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號文)的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強化督查、督辦、處罰力度,堅決查處建筑起重機械在安裝、使用、拆卸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市起重機械市場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二、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安裝、使用等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理單位應加強以下安全生產監理行為:
(一)審核起重機械的備案證明或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等;審核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和使用登記手續。
(二)審核安裝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其他相關安全措施、方案。
(四)監督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施工情況;參與設備安裝驗收。
(五)監督安裝單位執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對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工序(如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附著、加節施工等)實施旁站監理。
(六)監督檢查起重機械的使用、維修、保養等情況;落實安全專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七)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單位、出租單位、安裝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八)其他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監理行為。
三、使用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加強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對設備操作、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杜絕違章操作、違章使用;督促設備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履行其對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加強以下安全生產行為:
(一)不得租賃和使用不能滿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設備。
(二)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施工;設備的安裝、拆卸施工必須按照市建委武建〔2008〕142號文件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
(三)應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安裝使用說明書等要求,加強對起重機械安裝基礎的施工管理,確保安裝基礎滿足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
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加節、附著施工的,應委托原安裝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做好對起重機械及集中作業區的安全防護,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使用單位應做好在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工作。嚴禁夜間保養起重機械。
(六)使用單位應做好起重機械配套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依照規范標準和安全操作流程使用起重機械,杜絕違章操作、違章使用。
四、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制度,保障設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設備采購、出租、保養、檢修、報廢等制度,完善設備安全質量保障管理體系;按規定要求應予以報廢的設備須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二)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管理、培訓起重機械操作人員。
(四)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設備的安全設施和裝置,確保起重機械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湖北省標準規范的要求。
設備出租單位、自購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進行自檢。不能滿足施工現場安全使用要求的設備,不得出租、使用。
(五)出租起重機械時,出租單位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及安全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并出具起重機械備案證明、自檢合格證明等資料,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六)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裝機使用時,應根據有關標準的要求按吊籠額定載重量進行墜落試驗,以后至少每3個月應進行一次額定載重量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
防墜安全器在任何時候都應該起作用,包括安裝和拆卸工況。
(七)按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維修保養,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狀況完好。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設備安裝、拆卸工程業務,依照標準規范實施安裝、拆卸施工作業。安裝單位應加強以下安全生產行為:
(一)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履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
(四)安裝單位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到現場進行監督,技術負責人應定期巡查。
六、其他安全使用要求
(一)不需要現場安裝的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不能提供有效檢驗報告的起重機械,嚴禁在施工現場使用。
(二)禁止擅自在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檢查確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的或經檢驗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起重機械,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上崗。
(六)根據施工現場環境及工況等條件,使用單位應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