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高強預應力混凝土管樁質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0〕166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站,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工程建設(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
現將省住建廳《關于加強高強預應力混凝土管樁質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文件要求履行相應職責,加強管樁施工質量控制管理。各區建設局要于近期組織一次轄區內使用管樁工程的專項自查,檢查重點是層數超過18層以上(含)的高層建筑,并將自查情況于7月15日以前報市建管辦。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關于加強高強預應力混凝土管樁質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0]10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高強預應力混凝土管樁(以下簡稱管樁)自2002年進入我省以來,因其具有單樁承載力高、抗彎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價經濟等特點,廣泛地應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2008年8月,為規范管樁的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與省建設廳聯合頒布了湖北省地方標準《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DB42/489-2008(以下簡稱《規程》)。但近些年來因管樁生產質量良莠不齊、建設與設計單位盲目選用、施工與監理單位控制不嚴、樁基檢測不規范等原因導致樁基質量事故時有發生,給工程質量安全留下重大隱患。為了加強管樁的生產、設計、施工和檢測等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管樁生產質量控制
管樁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并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GB13476-2009和《規程》的有關規定,建立符合要求的專項實驗室,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管理。管樁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按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進行留樣、制作、養護和檢驗,并建立混凝土試塊留置臺帳。
管樁生產企業應按照相應的產品標準要求對管樁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禁止不合格產品出廠。出廠檢驗合格的應在管樁端部設置合格標識,管樁標識內容應清晰、完整。管樁生產企業在管樁進入施工現場時應提供《預應力管樁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及相應批次管樁的出廠檢驗報告及型式檢驗報告。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禁止生產、使用不符合《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GB13476-2009及《規程》規定的管樁。對庫存的按原標準生產的管樁,各管樁生產企業應對庫存管樁數量及型號立即進行清查并將情況上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專家制定相關措施后降級使用。
二、加強管樁基礎勘察及設計質量控制
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合理選用管樁。30層及以上或高度超過100m高層建筑不得采用管樁基礎。高度超過50m且承臺周邊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質土的高層建筑不應采用管樁基礎,如必須采用管樁基礎,應對淤泥、淤泥質土進行加固處理,承臺下及承臺周圍不少于1m寬度范圍的軟土應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臺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泥土攪拌或換填砂石等方法。50m以上的高層建筑采用管樁基礎時應設置地下室。
高度超過75m的高層建筑必須經論證后方可采用管樁基礎。論證單位應為經省、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專家委員會(專家組),論證單位應出具簽證齊全的技術論證報告。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根據論證報告及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圖審查。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選用中南地區標準設計《預應力混凝土管樁》(04ZG207)時,應按新標準有效版本做相應的驗算調整。
三、加強管樁施工、監理及檢測質量控制
管樁施工前,建設(監理)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管樁生產企業、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方案,報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后,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應組織對進場管樁外觀質量及出廠合格證等有關資料進行驗收,并形成記錄,對管樁定位、接樁等重要工序進行平行檢驗或旁站監理,確保施工過程受控;對密集群樁的成樁偏位、土方施工中土體側壓力及機械施工影響造成的樁偏位,應提請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措施。
進入施工場地的管樁,建設單位應按《規程》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管樁外觀尺寸、鋼筋配置、主筋抗拉強度及延伸率、樁身混凝土均勻性、端板厚度等項目的檢測。同時,為進一步控制管樁質量,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要求管樁使用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樁身混凝土強度進行鉆芯檢測,對進入工地的不同類型的管樁各隨機抽取一節管樁在不同部位鉆取6個芯樣進行混凝土抗壓試驗;必要時應同時進行樁身抗彎試驗。鉆芯及抗彎試驗的方法及評定標準應遵循《鉆芯檢測離心高強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方法》GB/T-19496-2004及《規程》的有關規定。樁身混凝土強度檢測不足C60的,應按有關規定對該批次管樁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的,該批次管樁應判定為廢樁,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上述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管樁試樁及工程樁的施工。管樁基礎施工后應按《規程》要求開展相關檢測工作。對出具虛假樁基檢測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的上限實施處罰,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加強管樁質量監督管理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迅速將通知有關要求傳達到轄區內工程各參建單位,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樁基礎的每項工程應嚴格執行通知規定。對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樁基礎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加強施工過程中和竣工驗收后的沉降監測,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各地要加強對管樁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管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實驗室能力達不到要求、檢測過程存在弄虛作假、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產過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產過程抽檢發現不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必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責令停產,直至吊銷企業資質。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責令停工;要加強對管樁施工過程的監督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同時,要加強對管樁基礎工程驗收的監督,對不符合驗收程序或質量驗收標準的,責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組織驗收。
各地要于近期對在建使用管樁基礎的工程組織一次專項檢查,檢查重點是層數超過18層以上(含)的高層建筑,并請將檢查情況于6月25日以前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