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鋼筋加工質量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0〕263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站(質監站),市建筑質監站,各建設、監理、施工、檢測單位:
根據省住房和建設廳《關于加強鋼筋加工質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號),為規范鋼筋加工行為,加強鋼筋加工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建筑工程用鋼筋必須由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采購,嚴禁由鋼筋加工企業代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自行或委托施工單位采購、使用合格鋼筋,并嚴格控制鋼筋的采購渠道。
二、對監理單位的要求
(一)鋼筋由施工單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進場時,監理單位應檢查鋼筋外觀質量、核查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建立鋼筋進場驗收臺帳,并嚴格按有關標準規定的批次和頻次對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
(二)鋼筋確須委托外加工的,監理單位應審核受委托鋼筋外加工企業分包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質保體系等相關情況。原材料進場時,應與施工單位和鋼筋外加工企業共同驗收,對鋼筋外觀質量和鋼筋質量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及建立相應臺帳,并嚴格按有關標準規定的批次和頻次對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加工。
(三)監理單位應對鋼筋加工過程進行旁站檢查,并利用便攜式儀器進行抽查,同時將有關記錄留存歸檔。檢查的內容包括:
1、鋼筋原材料的外觀質量、質量證明文件及復試報告;
2、鋼筋調直過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調直后的鋼筋外觀質量及鋼筋直徑;
3、成型后鋼筋的幾何尺寸,如鋼筋長度、彎鉤長度、角度等。
(四)加工成型鋼筋投入使用前,監理單位應嚴格按《混凝土結構用成型鋼筋》JG/T226的規定進行驗收,鋼筋實測直徑和力學性能檢測均符合要求后,方準投入使用。
三、對施工單位的要求
(一)鋼筋由施工單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進場時,施工單位應檢查鋼筋外觀質量和鋼筋質量證明文件。鋼筋質量證明文件等是復印件的,應加蓋銷售單位公章,注明進場鋼筋數量,建立鋼筋進場驗收臺帳,并嚴格按有關標準規定的批次和頻次在監理單位見證下進行取樣和送檢。在鋼筋原材力學性能復試基礎上,還需同時進行鋼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復試,鋼筋檢測結果必須符合《鋼筋混凝土用鋼》GB1499規定。
(二)鋼筋確須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進場時,施工單位應對鋼筋外觀質量和鋼筋質量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并建立相應臺帳,并嚴格按有關標準規定的批次和頻次在監理單位見證下進行取樣和送檢,檢驗合格后方可組織加工。
(三)施工單位應嚴格審核受委托鋼筋外加工企業分包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質保體系等相關情況,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并對鋼筋外加工全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和加工過程的影像資料留存歸檔。
(四)加工成型鋼筋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混凝土結構用成型鋼筋》JG/T226的規定進行驗收,建立成型鋼筋進場驗收臺帳,并按進場批次在監理單位見證下再次進行取樣和送檢,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對檢測單位的要求
熱軋光圓鋼筋進場檢測和外加工成型鋼筋投入使用前的復檢,檢測單位應檢查鋼筋樣品的狀態,對包括鋼筋直徑、抗拉強度、屈服強度、斷后伸長率、冷彎性能等指標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中,必須注明來樣的直徑和狀態(未調直或經過調直)。檢測單位對檢驗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負責。對未按《鋼筋混凝土用鋼》GB1499進行檢測和出具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對質監機構的要求
(一)質監機構應加強對鋼筋外加工企業的監管,對違反規定使用不合格鋼筋的,或對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施工、監理單位及鋼筋加工企業和檢測機構進行查處。
(二)質監機構在監督巡查時,要加強鋼筋加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凡鋼筋直徑偏差超出規范允許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對檢查發現施工現場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鋼筋的,要責令全數退場處理。對有證據證明不合格鋼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責成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復核驗算,驗算結果不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堅決要求進行返工或加固處理,對違規使用不合格鋼筋的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予以不良行為公布。
(三)質監機構要加大對本通知的宣傳力度,督促現場嚴格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對現場報告的關于鋼筋進場及加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高度重視,進行認真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