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批準后的
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建[2003]38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設局(建委):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規范施工圖審查批準后的勘察設計變更行為,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建設廳制定了《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批準后的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建設廳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批準后的
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適應建設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勘察設計文件一經審查批準,對涉及工程建設標難強制性條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確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進行變更,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重新報原審批部門批難或備案后,方可進行施工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設計變更,是指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對審查批難后的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修改。
對審查批難后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重大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其他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對已經審查批難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下列變更時,凡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進行下列變更時,均應視為重大變更,必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審。
(一)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重新劃分巖土分層;
2、修改有關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
3、因原設計變更或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需重新進行的工程勘察補勘;
4、施工過程中發現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質現象影響場地穩定性進行的補勘;
5、樁基工程的試樁資料直接用于施工圖設計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1、建筑
(1)改變建筑規模(如:增加層數、建筑面積,改變層高、建筑高度等),改變建筑標準.(如:增設中央空調系統等);
(2)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使用功能;
(3)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尺寸;
(4)改變建筑的墻體材料、幕墻面積,使建筑物的節能性能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發生變化的;
(5)改變外立面,并涉及主體結構的改變;
(6)增加或減少樓梯、電梯的數量和形式;
(7)改變消防設施、消火分區等。
2、結構
(1)改變建筑結構的抗震設防等級;
(2)改變結構體系;
(3)改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改變砌體結構承重墻的位置;
(4)改變基礎型式、基礎埋置深度或±0.000標高;
(5)改變主要結構材料;
(6)增、減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
3、給排水
(1)改變給水、排水、熱水等系統和設施;
(2)改變消防系統和設施。
4、暖通
(1)改變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2)改變集中供暖或空調系統。
5、電氣
(1)改變變配電系統;
(2)改變供電系統;
(3)改變防雷接地設施及要求;
(4)改變消防控制和報警系統。
第五條 前款規定以外的勘察設計變更為一般性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章 勘察設計變更重新報審程序
第六條 屬重大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批準部門重新報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單位要求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報告;
2、原審查部門頒發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3、變更勘察設計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規劃部門批淮的建筑定位紅線圖;
5、原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l套;
6、由設計單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變更單);
7、審查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七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程序性審查的內容:
1、變更的勘察設計是否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
2、變更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
3、變更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修改是否重新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現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5、現執業人員執業資格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6、變更后的工程規模是否與規劃批準的工程規模一致。
其它程序性審查內容及要求與原施工圖審查相同。
第八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技術性審查內容與原施工圖審查相同,重點審查變更勘
察設計部分以及與其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審查發現問題,由審查管理部門和技術性審查機構分別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程序性審查意見書》、《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審查意見書》交建設單位,待其補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審3勘察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合格,由審查管理部門簽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重大變更審查通知書》,在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上加蓋審查機構的審查專用章,并在該項目的原《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難書》上注明有重大變更并蓋章。
第十條 一般性勘察設計變更應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批準部門提交報告,并附原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變更單。原審查批準部門在收到相關報告及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向建設單位發出《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批準后勘察設計變更備案通知書》;不符合備案條件,屬重大變更的應通知建設單位按重大變更審批程序重新報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或未取得備案通知書交付使用,視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交付使用,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批準后的勘察設計變更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工程監理單位應要求建設單位將變更后的勘察設計文件依照本辦法向原審查批準部門報審;未經審查批準或未取得備案通知書的勘察設計變更文件,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作為施工和監理依據;有關方面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予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變更的其它管理規定同施工圖審查相關管理規定,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的審查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是對《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的補充。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