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武漢市建筑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的
實施辦法》的通知
武建質字〔2006〕9號
各區(開發區)質監站、市站各科室:
經研究決定,將《武漢市建筑質量監督站關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的實施辦法》(武建質字[1997]019號),修訂為《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武漢市建筑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保證資料的準確、真實,充分體現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號)及《關于轉發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號)精神,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實行“見證取樣”制度是指對進入建筑施工現場所有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構配件進行檢測試驗,按相關的標準、規范的規定,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質量委托人的直接監督見證下進行取樣的規定。
第二條 每一個單位工程均應有相對固定的責任人,負責取樣及見證。取樣人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委派,見證人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授權委派,見證人由建設單位成員或監理單位的現場人員擔任。取樣人及見證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經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條 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組織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及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設廳頒發見證員(取樣員)證書。
第四條 工程開工時,建設單位應將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提交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五條 進場原材料及半成品、構配件均應先取樣檢驗,后投入使用,按相關標準的驗收批量、 取樣方法,由取樣人及時通知見證人到場,共同進行見證取樣并作好見證取樣記錄,使所抽取的樣品能真實代表現場所進材料、構配件的材質狀況。
第六條 樣品取好后,根據樣品的性質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以雙方認可的方式,作好樣品的成型、保養、存放及封樣工作。樣品應由見證人和取樣人共同送檢,辦理檢測委托時,送檢人應出示見證員(取樣員)資格證書及見證記錄,并在檢測委托單上簽名。
第七條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檢測抽樣標準100%的實行見證取樣檢測。其中30%的見證取樣試塊(試件),應按規定送監督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測,原則上由一個檢測試驗單位承擔,以保證檢測數據的連續性。
第八條 檢測試驗單位在接受委托時,應認真審核見證取樣委托單位的簽字是否完全,取樣人員及見證人是否持證,樣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確保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檢測單位應嚴格按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見證取樣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專用章。
第九條 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及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見證人,應對樣品的代表性及真實性負責,如因失職或弄虛作假使樣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實性造成質量事故的,應負相關責任。
第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在核查檢測試驗報告單時須同時檢查相應的見證取樣記錄,對不按要求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工程不得驗收。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