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防護欄桿質量管理的通知
武建質字〔2010〕7號
各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各區質監站、東風質監站,市站各監督科:
目前,我市部分建筑工程以初裝飾的形式交付使用,由用戶自行進行內部裝飾裝修,在室內外防護欄桿的安裝施工方面,存在著施工不規范或不安裝防護欄桿的問題,導致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存在嚴重缺陷,帶來嚴重安全隱患。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防護欄桿的安裝質量,確保工程交付后的使用安全,現將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防護欄桿質量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對防護欄桿,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降低設計標準;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標準。
二、設計單位對防護欄桿的預埋、安裝等構造措施應有明確的規定,如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明確規定,監理單位應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相關質量監督機構,質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進行核查,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規范標準,進行防護欄桿的安裝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防護欄桿安裝施工的監理檢查,認真做好隱蔽部位的監理驗收,保證防護欄桿的安裝質量。
五、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和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應對防護欄桿的安裝施工情況和驗收情況進行說明。
六、全市各級監督機構要加強防護欄桿的監督檢查,4月1日前對所承監的在建工程進行全面自查,對擅自修改設計,取消防護欄桿安裝等違反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要責令整改,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拒不整改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關監管部門要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公示。
附件:規范、標準中有關防護欄桿條文的摘錄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規范、標準中有關防護欄桿條文的摘錄
一、《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
第6.6.3條規定:
1、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
2、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3、欄桿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4、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5、文化娛樂建筑、商業服務建筑、體育建筑、園林景觀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于0.11m。
第6.7.7條規定:
6、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0m??繕翘菥粋人椒鍪珠L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7、臨空的窗臺低于0.8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80m;住宅窗臺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有效的防護高度應保證凈高0.90m,距離樓(地)面0.45m以下的臺面、橫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不應計入窗臺凈高)。
二、欄板用玻璃應符合《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31-2009)的規定:
1、不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應符合《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31-2009)表7.1.1-1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
2、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應符合《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31-2009)表7.1.1-1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16.76mm的夾層玻璃。當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時,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6.76mm的夾層玻璃。當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大于5m時,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
3、室外欄板玻璃除應符合室內欄板玻璃的規定外,尚應進行玻璃抗風壓設計,對有抗震設計要求的地區,尚應考慮地震作用的組合效應。
三、當采用金屬材料做防護欄桿時,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范》、《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等現行規范、規程的規定。
四、欄桿(板)安裝預埋件的數量、規格、位置以及防護與預埋件的連接接點應符合設計要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焊接連接的金屬、塑料欄桿及扶手必須進行滿焊。預埋件(或后置預埋件)連接節點、防雷連接節點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