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使用檢測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和
檢測報告上傳系統的通知
武建質字〔2010〕12號
各質監機構,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檢測機構:
為提高我市建設工程檢測工作質量,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監控,依據湖北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鄂建【2007】78號),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所有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機構必須使用檢測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和檢測報告上傳系統,現具體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8月1日起,水泥、混凝土、砂漿、鋼筋(含焊接、機械連接等)力學性能檢測必須采用自動采集系統采集檢測數據并依此出具檢測報告;從2010年10月1日起,樁基(復合地基)靜載試驗必須采用自動采集系統采集檢測數據并依此出具檢測報告,到期未安裝使用檢測數據自動采集的檢測機構不得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驗收資料使用。
二、從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建筑材料檢測和樁基(復合地基)靜載試驗結果必須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上傳,檢測機構對上傳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檢測結果未上傳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驗收資料使用。
三、第一、二條范圍以外的工程質量檢測項目,其使用自動采集系統和實行檢測結果上傳的時間,將另行發文通知。
四、檢測機構必須使用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自動采集系統,并經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自動采集系統應能保存檢測原始數據及檢測過程的相關信息(如測力曲線等),自動采集的數據應保證不能人為更改。
五、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聯網,其檢測結果應通過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向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上傳,對漏傳、瞞報的行為,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記入該機構的信譽檔案。
六、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對市、區質量監督機構開放,質量監督機構應充分利用檢測信息系統提供的工程檢測信息掌握工程質量狀況,當出現檢測不合格事項時,承監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相應監督工作程序督促責任單位予以處理。
七、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將按本通知要求對檢測機構進行核查,并定期發布核查合格檢測機構名錄。工程承監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時應核查工程檢測機構是否列入合格檢測機構名錄,不合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無效,應責令整改。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