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
武漢市建筑市場管理站
1. 總則
1.0.1為了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護市容和生態環境,改善作業人員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根據《武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211號令),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以及道路排水、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城市高架橋、過街通道、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等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管線遷改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
1.0.3 本標準所指的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施工現場施工區、辦公區、生活區應當合理規劃,分開設置。
2.0.2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實行封閉式管理。
2.0.3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應選址合理,并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
2.0.4 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編制中應有防治大氣、水土、噪聲污染和改善環境衛生的有效措施。
2.0.5 施工企業應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為作業提供必備的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和培訓。
2.0.6 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特點,做好作業人員的飲食衛生和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煤氣中毒、防疫等工作。
2.0.7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
2.0.8 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應包括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內容。
2.0.9 施工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施工現場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3.文明施工責任
3.1 建設單位責任
3.1.1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設單位負總責。
3.1.2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文明施工的相關責任,并為前述單位開展文明施工創造條件。
3.1.3 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應當有效協調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3.1.4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渣土處置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渣土運輸車輛的清洗保潔工作。
3.1.5 建設單位應將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3.2 施工單位責任
3.2.1 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具體負責。
3.2.2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3.2.3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3.2.4 項目經理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直接責任。
3.2.5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度和管理體制,明確責任人,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3.2.6 施工單位必須專項列支并合理使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確保??顚S谩?/FONT>
3.3 監理單位責任
3.3.1 監理單位對文明施工負有監督責任。
3.3.2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審查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
3.3.3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文明施工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3.3.4 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合理使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
4. 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4.0.1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特點編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核,并報建設單位同意。
4.1 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包含以下內容。
4.1.1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文明施工的責任和義務,施工現場管理體系及責任人。
4.1.2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落實目標的措施及獎懲。
4.1.3 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的撥付及使用計劃。
4.1.4 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區域劃分、進出道口硬化、場區道路設置、沖洗設施配備、施工余土覆蓋、材料及施工機具堆放、施工標識圖牌制作以及現場門樓、施工圍擋、立面封閉和臨時設施的建造。
4.1.5 根據工程特點編制防治大氣、揚塵污染和水土、噪聲污染的專項方案。
4.1.6 施工現場內外衛生保潔措施。
4.1.7 方便施工現場周邊居民生活和出行的措施。
4.1.8 改善作業人員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措施。
4.1.9 地下設施保護措施。
4.1.10 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4.1.11考評辦法及獎懲。落實文明施工措施的具體辦法和要求,日常檢查評比的方法和標準,獎懲辦法。
5. 技術標準
5.1 工地大門和施工圖牌
5.1.1 施工現場主要進出道口應設置大門,大門寬度不得大于6米。門頭應有企業名稱和形象標志,力求美觀。采用門樓式大門的,大門高度不得低于5米。
5.1.2 大門必須安裝封閉門扇,門扇高度與施工圍擋一致,下底懸空不得大于200mm。
5.1.3 施工現場大門的標語以突出企業文化與安全文明施工為主。
5.1.4 大門處應設門衛室,實行人員車輛出入登記和門衛交接班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戴工作卡。
5.1.5 施工現場應設置施工總平面布置、工程概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消防保衛、管理責任、公示事項以及渣土管理責任等圖牌。
5.1.6 工程概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消防保衛、以及施工總平面布置等圖牌應設置在施工現場大門內側醒目處,并設置照明及防雨措施。
5.1.7 管理責任、公示事項和渣土管理責任牌應放置在大門外側醒目處。
5.2 施工圍擋(圍墻)
5.2.1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圍擋(圍墻)封閉施工.
5.2.2 施工圍擋(圍墻)必須按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實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 施工圍擋(圍墻)可采用加氣混凝土砌塊、粉煤灰磚等新型墻體材料砌筑,也可采用彩鋼板、PVC板等新型環保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環保節能材料。
5.2.4 磚砌圍墻厚度不得小于240mm,每垛間距不大于5米抱240術360 mm磚柱加固,墻頂批條壓帽,墻面涂料粉刷處理。彩鋼板圍擋底部設置不低于300mm的踢腳基座,PVC板型圍擋底部設置不低于450mm的踢腳基座,每垛間距不大于3米。
5.2.5 城市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等周邊施工圍擋(圍墻)高度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施工圍擋(圍墻)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現場有多個施工單位處于同一作業面同時交叉作業的,各施工單位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擋(圍墻)。
5.2.6 施工周期在一個月內或因施工工藝特殊要求,不能設置固定圍擋的市政工程和管線遷改工程,可以采用活動圍擋。
5.2.7 拆除工程應設置施工圍擋(圍墻)。開工前可設置活動圍擋,拆除完工后必須設置固定圍擋(圍墻)。
5.2.8 活動圍擋必須采用彩鋼板制作,高度不得低于1.8米,采取靠接、背撐和滿砌踢腳基座的措施,保證圍擋安全牢固平整和防止污水、泥土外溢路面。
5.2.9 施工圍擋(圍墻)外嚴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廢棄物,不得傾靠施工圍擋(圍墻)堆放各類建筑材料及渣土。
5.2.1 0 定期檢查、清洗和刷新施工圍擋(圍墻),保證其牢固、整潔。
5.2.11 市政工程應在施工圍擋醒目處規范書寫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時間和文明宣傳、溫馨提示標語。
5.2.12 處于城市交通路段的建設工程應在施工圍擋(圍墻)頂部安裝警示紅燈或在醒目處張貼警示標志,警示紅燈或警示標志每隔間距不大于20米。
5.3 材料堆放和立面封閉
5.3.1 建筑材料、構配件、料具必須按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分類堆放,布置合理。
5.3.2 材料堆放場地堅實平整,地面無積水。
5.3.3 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須按品種分規格堆碼整齊,做到一頭齊、一條線、一般高。磚成跺,砂、石料成方,大型工具等應一頭齊。
5.3.4 材料堆放場地宜設置簡易圍欄,與其他施工區域分隔。
5.3.5 材料堆放場地應設置材料標識牌,標明材料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產地、數量等,材料標識牌應統一制作。
5.3.6 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塵材料應入庫分類堆放,專人負責,確保環保、安全。
5.3.7 施工現場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臨時存放現場的也應集中堆放整齊,懸掛標牌。
5.3.8 建筑工程結構主體二層(含二層)以上,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度網(2000目及以上)進行封閉,封閉必須高于作業面且同步進行。
5.3.9 工程外立面要保持干凈、整齊、牢固,無破損。
5.4 施工道口和場區道路
5.4.1 施工現場作業段面進出道口設置一般不得超過2個,道路排水、城市立交等線性工程因施工需要可設置臨時道口,但車輛、材料進出完畢后應及時封閉。
5.4.2 施工道口應采用混凝土硬化處理,其強度不低于C25,厚度不低于220mm,寬度不得低于施工大門寬度,場地條件允許,長度不得低于15米,并與場區道路相連接。施工道口應保證平整、堅實,能滿足載重車輛通行要求。
5.4.3 場區道路應采用混凝土硬化處理,其強度不低于C25,厚度不低于220mm,寬度不低于3米。
5.4.4 受條件限制的市政工程可與作業面同步設置臨時施工便道,并與進出道口相接。
5.4.5 臨時施工便道可采用碎石、煤渣、三合土等材料夯實固化處理。
5.4.6 場區道路兩邊應設置簡易圍欄與其它施工區域有效分隔。
5.5 沖洗設施和排水管網
5.5.1 施工現場進出道口處必須設置沖洗設施。
5.5.2 沖洗設施包括洗車槽、沖洗臺、排水溝、沉淀池、自動沖洗設備、高壓水槍等。
5.5.3 洗車槽為下沉式弧形蓄水混凝土結構,混凝土強度不得低于c 2 5,最大蓄水深度不得低于300mm,蓄水長度不得低于6米,槽體寬度不得低于3米,槽底應設置寬度不低于200mm的排水溝與沉淀池相連,洗車槽設置部位距離大門不得小于8米。
5.5.4 沖洗平臺為下沉式輕鋼混凝土結構,基槽深度不得低于300mm,長度不得低于5米,寬度不得低于3.5米。平臺底部硬化找平處理,設置不低于3%的自然排水坡度,并在合理部位設置寬度不低于200mm的導流水溝,與沉淀池連接。沖洗平臺面層采用工字鋼排列罩蓋,四周搭接的混凝土強度不低于C30,混凝土搭接寬度不得低于500mm。
5.5.5 自動沖洗設備可選購成型產品,也可結合沖洗平臺自行改裝。自行改裝的自動沖洗設備水頭揚程不得低于32米,噴嘴數量不得少于16個。
5.5.6 排水溝設置在進出道口大門處,長度與大門同寬,寬度不得低于200mm,深度不得低于100mm,采用鐵篦罩面,通過排水管網與沉淀池相連。
5.5.7 沉淀池應不少于兩級沉淀,沉淀池長度不得低于1.5米,寬度不得低于1.2米,一級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1米,二級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1.5米。沉淀深度不得低于400mm。沉淀池四周應用240mm磚石砌筑,并用水泥砂漿抹面找平,并與市政排水管網相接,沉淀池面層采用鐵篦井蓋或混凝土蓋罩面。
5.5.8 進出道口應配置不少于兩部380V電壓的高壓水槍。
5.5.9 城市二環線內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等周邊的建設工地,必須安裝自動沖洗設備。其它路段的建設工地可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施工特點,設置符合要求的沖洗設施。
5.5.10 施工現場應設置排水系統,與市政污水管網連接。施工現場周邊無市政污水管網的,
應設置集水井,定期抽排。集水井長度不得低于2.5米,寬度不得低于2米,深度不得低于1.5米,四周采用240mm磚石材料砌筑,并用水泥砂漿抹面找平,集水井底部采用混凝土硬化處理,面層采用鐵篦井蓋或混凝土蓋罩面。
5.5.11 施工現場排水管網應設置直徑不低于Φ200mm的排水管。場區道路旁和施工作業區域四周也可設置導流渠。導流渠寬度應不低于200mm,深度不低于150mm,四周采用磚砌抹面找平,或用混凝土澆筑收漿找平。
5.5.12 施工現場排水管網應設置雨水收集井,間距不得大于30米,管網轉接處應設置檢查井。
5.5.13 施工現場廁所應設置化糞池,廚房應設置隔油池,與現場管網連接。
5.5.14 施工廢水、雨水排放的沉淀池應與生活污水排放的沉淀池分開設置。
5.5.15 禁止向飲用水源及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5.6 施工作業區和現場保潔
5.6.1 施工作業區應設置圍欄與辦公、生活等區域和場區道路有效分隔。
5.6.2 施工作業區待用建筑材料應分類碼放整齊,作業完畢后,多余建筑材料要及時轉運歸類,保證整潔有序。
5.6.3 當天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收集清運建筑垃圾,未能及時轉運的建筑垃圾,應集中后覆蓋堆放。
5.6.4 在同一施工段面內,各分隔作業區域間應設置臨時施工便道,并夯實固化處理。
5.6.5 在進行易產生泥漿的基礎作業前,根據工作量和泥漿量,必須設置滿足施工需要的泥漿池。泥漿池長度不低于3米,寬度不低于2米,深度不低于1.5米,墻體用2 4 0mm磚石砌筑,水泥砂漿抹面找平處理,底部采用混凝土硬化找平,四周設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腳手圍護。泥漿池也可采用鋼板制作。施工泥漿應及時清運,防止漫溢。
5.6.6 施工現場應配備專業保潔人員負責進出道口車輛沖洗保潔,工地門前衛生包干,施工圍擋(圍墻)清洗維護,施工現場清掃整理等工作。
5.6.7 施工現場應配備滿足衛生要求的保潔器具。包括清掃工具、移動式封閉垃圾箱、電動式高壓水槍、汽油機式高壓水槍、簡易灑水斗車、灑水車等。
5.6.8 保潔人員應佩戴袖章上崗,上路保潔人員還應身著警示背心,確保交通安全。
5.6.9 渣土和泥漿運輸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封閉車輛。
5.6.10 車輪必須經保潔人員沖洗干凈后,車輛方可駛離工地。渣土外運時,保潔人員不得少于四人。
5.6.11 受施工場地條件限制,不能設置沖洗設施的建設工地在清運渣土時,要保證停車泊位硬化處理,隨時保持泊位干凈,及時處置車輪泥土,并在與市政道路接口處鋪設干凈濕潤的毛氈。毛氈鋪設長度不得低于1 5米,臟污后應及時更換,渣土運輸車輛應經毛氈上通行后,進入城市道路。
5.6.12 施工現場每天應及時清掃保潔,干燥天氣還應及時濕水,防止揚塵。
5.7 環境保護
5.7.1 揚塵污染控制
5.7.1.1 施工現場土方應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必須設置圍欄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施工圍擋(圍墻)高度,并采取覆蓋措施。土方堆放時間超過一個月且季節合適的,應對土方采取綠化措施。
5.7.1.2 施工現場裸露土壤應采取硬化或綠化措施,提倡種樹、種花或種速生草種。
5.7.1.3 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5.7.1.4 水泥和其它細散顆粒材料必須入庫保管,砂石料必須覆蓋防止揚塵。細散顆粒材料運輸時必須封閉、包扎、覆蓋。
5.7.1.5 在進行混凝土鑿毛、清理杯口以及破除等易產生揚塵的工序時必須采取濕水措施降塵,有條件的現場和土方拌合、隧道暗挖施工的應采用吸入式除塵設備施工。
5.7.1.6 施工現場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5.7.1.7 城市二環線內,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應配備灑水車,及時給周邊道路降塵。提倡安裝噴淋降塵系統控制施工揚塵。
5.7.1.8 拆除工程施工時應配備灑水車及時灑水降塵。
5.7.1.9 四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得進行房屋拆除、樓面清渣、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它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5.7.2 有害氣體排放控制
5.7.2.1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5.7.2.2 施工車輛、機械設備的尾氣排放應符合國家和武漢市的排放規定。
5.7.2.3 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的釋放量應符合國家規定。
5.7.2.4 鋼筋加工區域應保證通風良好,并安裝大型通風設備,及時吹散有毒廢氣。
5.7.2.5 暗挖法隧道施工中,泥土運輸宜采用電瓶車運輸,降低洞內廢氣排放。
5.7.3 水土污染控制
5.7.3.1 施工現場所需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專門設置庫房存放,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5.7.3.2 在河流、湖泊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水體保護措施。嚴禁將生活污水、施工用水、泥漿直接排入河流、湖泊,嚴禁將生活垃圾、施工廢料等直接丟入河流、湖泊。定期派人撿拾湖面漂浮的各類垃圾。
5.7.3.3 在湖河地區施工,若條件許可應盡量架設水上棧橋,少用圍堰方法施工,有效保護水體免受污染,棧橋應派專人清掃保潔,嚴禁直接用水沖洗棧橋。
5.7.3.4 施工中的小機具要由專人負責集中管理、維修,避免漏油污染結構和水體。
5.7.3.5 預應力混凝土真空灌漿后應將橋面或梁端被灰漿污染的部位,用清水洗干凈。壓漿剩余水泥漿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到指定地點抗滲處理。食堂、盥洗間、淋浴間的下水管線應設置過濾網,并應與市政污水管線連接,保證排水暢通。
5.7.4 噪聲污染控制
5.7.4.1 施工現場應根據國家規定GB/T12524《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和GB12523《建筑施工場地噪聲限值》對場界噪聲進行監測和記錄,制定降噪措施,保證噪聲排放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要求。
施工階段噪聲限值表
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 |
噪聲限值(dB) | |
晝間 |
夜間 | |
土石方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 |
75 |
55 |
打樁各種打樁機等 |
85 |
禁止施工 |
結構混凝土攪拌機、振搗棒、電鋸等 |
70 |
55 |
裝修吊車、升降機等 |
60 |
55 |
5.7.4.2 采取先進的施工工藝,選用噪聲規定較低的施工機械、設備,對機械、設備采取必要的消聲、隔振和減振措施,同時做好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
5.7.4.3 施工現場產生噪聲的機械設備,應盡量遠離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和周邊住宅區,并應對其采取降噪措施。
5.7.4.4 電鋸、發電機等強噪聲機械必須安裝在工作棚內,工作棚四周必須連續封閉。
5.7.4.5 加強人為噪聲的管理,要防止人為敲打、叫嚷、野蠻裝卸產生的噪音。運輸材料的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裝卸材料應做到輕拿輕放。
5.7.4.6 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夜間(2 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和其他需要安靜的地區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向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通告附近居民。
5.7.5 光污染控制
5.7.5.1 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盡量避免夜間施工。夜間施工時,應合理調整燈光照射角度,在保證現場施工作業面足夠照度的條件下,盡量減少對周圍居民生活的干擾。
5.7.5.2 在高處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采取遮擋措施,避免電弧對周圍居民生活的干擾。
5.7.6 環境影響控制
5.7.6.1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對施工場地所在地區的土壤環境現狀進行調查,制定科學的保護或恢復措施,防止施工過程中造成土壤侵蝕、退化,減少施工活動對土壤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5.7.6.2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工程開工前應由建設單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5.7.6.3 建設項目施工中涉及古樹名木確需遷移,應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辦理移植許可證和組織施工。
5.7.6.4 對場地內無法移栽、必須原地保留的古樹名木應劃定保護區域,嚴格履行園林部門批準的保護方案,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5.7.6.5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文物,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通報文物管理部門。
5.7.6.6 建設項目場址內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地上文物,應積極履行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原址保護方案,確保其不受施工活動損害。
5.7.6.7 對于因施工而破壞的植被、造成的裸土,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土壤侵蝕、流失。如采取覆蓋砂石、種植速生草種等措施。施工結束后,被破壞的原有植被場地必須恢復或進行合理綠化。
5.8 臨時設施
5.8.0.1 臨時設施包括宿舍、食堂、廁所、淋浴房、盥洗處、工問休息茶亭等。建筑臨時生活設施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須符合環保、節能和消防的要求。搭設活動房應有防火、防風等措施,結構強度、剛度及穩定性必須滿足安全和使用要求?;顒臃繅Ρ诤臀蓓攽捎帽馗魺岵牧希虿捎糜行У谋馗魺岽胧?。
5.8.1 宿舍標準
5.8.1.1 宿舍管理制度、宿舍治安、防火責任牌、報警電話牌必須設置齊全。
5.8.1.2 宿舍內保證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6米,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
5.8.1.3 宿舍必須設置可開啟式窗戶,保證室內空氣流通。
5.8.1.4 宿舍內應使用鋼制床架,床鋪不得超過2層,嚴禁使用地鋪、通鋪。
5.8.1.5 宿舍內應設置生活用品專柜,有條件的宿舍宜設置生活用品儲藏室。
5.8.1.6 宿舍地面應硬化。
5.8.1.7 宿舍內嚴禁引火、做飯。
5.8.2 食堂標準
5.8.2.1 食堂應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衛生安全的有關管理規定,保證食品的衛生和安全。
5.8.2.2 食堂應設置在距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2 0米以外的地方。
5.8.2.3 食堂應設置獨立的制作間、儲藏間,門扇下方應設不低于2 0 0mm的防鼠擋板。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應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應做硬化和防滑處理。
5.8.2.4 食堂應配備消毒、冷藏和排風設施,生熟食品分類儲放。
5.8.2.5 食堂必須配備紗門、紗窗、紗罩。
5.8.2.6 食堂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必須持身體健康證上崗。
5.8.3 就餐處
5.8.3.1 就餐處應設置在食堂旁。
5.8.3.2 就餐處面積應根據就餐人數設置,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6米,人均面積不得小于0.7平方米,地面硬化處理,排水通暢,便于沖洗。
5.8.3.3 設置就餐條桌、條凳、封閉垃圾桶與洗碗池。
5.8.3.4 建立就餐處管理制度,懸掛、張貼愛惜糧食、節約用水、愛護環境衛生等宣傳牌。
5.8.4 廁所標準
5.8.4.1 廁所大小應根據作業人員數量設置。高層建筑施工超過8層的或線性市政工程施工長度超過400米的,每隔4層或200米應設置臨時廁所。
5.8.4.2 應設置通風良好的可沖洗式廁所,廁所應將門窗及照明設施安裝齊全。
5.8.4.3 廁所地面、墻裙、蹲坑、小便槽應貼瓷磚,蹲位之間必須設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得低于0.9米。
5.8.4.4 廁所應有符合抗滲要求的帶蓋化糞池,廁所污水應經化糞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網。
5.8.4.5 男女廁所必須分設。
5.8.5 淋浴房及盥洗處標準
5.8.5.1 淋浴房、盥洗處應設置滿足需要的淋浴噴頭或節水龍頭。
5.8.5.2 淋浴房、盥洗處地面應作防滑處理。
5.8.5.3 淋浴房應定時保證充足的熱水供應。
5.8.5.4 淋浴房內應設置長凳、儲衣柜或掛衣架。
5.8.5.5 男女淋浴房必須分設。
5.8.6 工間休息茶亭標準
5.8.6.1 工間休息茶亭應設置在施工區域旁,并與施工區域保持符合安全規定的距離。
5.8.6.2 工間休息茶亭應能擋風遮雨,并保證通風采光良好。
5.8.6.3 工間休息茶亭應配備茶水桶、長條座椅,夏冬兩季應相應設置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設施。
5.8.7 農民工業余學校
5.8.7.1 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6米,面積不得小于50平方米,墻面刷白,地面硬化處理。
5.8.7.2 配置29時以上電視機、影碟機、報刊、雜志、圖書、棋類、撲克牌、黑板、桌椅等學習設施。
5.8.7.3 農民工業余學校管理制度必須設置齊全。
5.8.8 辦公室
5.8.8.1 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6米,面積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墻面刷白,地面硬化處理。
5.8.8.2 辦公室管理制度(崗位、管理職責)設置必須齊全。
5.8.9 會議室
5.8.9.1 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6米,面積不小于35平方米,墻面刷白,地面硬化處理。
5.8.9.2 設置必要的會議桌椅等。
5.8.9.3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職業健康、治安防火、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等組織機構、會議室管理制度等設置必須齊全。
5.8.10 醫務室
5.8.10.1 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6米,面積不得小于15平方米,墻面刷白,地面硬化處理。
5.8.10.2 必須備有擔架、止血藥、繃帶及其他常用藥品以及保健藥箱(箱內配備工地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
6. 地下設施保護
6.0.1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收集施工區域各類管線資料,查清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及時核實后填寫“管線交底卡”,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交底。重要管線或在復雜地段施工,建設單位應要求管線產權單位派駐專人在施工現場負責管線的監護。
6.0.2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現場挖探坑(槽)探查,或采取其他科學有效的手段,核實地下管線分布的詳細情況,并在管線上設置標牌。標牌上注明管線分布情況和管線產權單位。施工單位應根據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線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6.0.3 施工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線保護技術措施,同時對施工操作人員進行書面交底,明確責任,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安全。
6.0.4 原有管線和設施周圍1米范圍內,禁止用機械開挖,以免破壞地下原有管線和設施。
6.0.5 電纜溝蓋板一律采用專用工具開啟,嚴禁用撬拔方式開啟電纜溝蓋板。
7. 職業健康
7.0.1 施工現場應在易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和設備、場所設置警示標識或警示說明。
7.0.2 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和體檢,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7.0.3 高溫天氣時,施工現場應配備防暑降溫用品,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作息時間。
7.0.4 辦公區和生活區應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害,廁所、衛生設施、排水溝及陰暗潮濕地帶,定期投放和噴灑藥物消毒。
7.0.5 現場施工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時,應及時進行隔離,并向發生地的衛生防疫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8. 便民措施
8.0.1 因工程建設可能給周邊單位和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的,施工單位應征求相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盡可能滿足其合理要求:施工需要停水、停電、停氣、中斷交通、夜間施工以及拆除施工時,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按規定時間事先通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8.0.2 影響城市交通的建設工程應當編制詳盡的交通組織方案,報經相關部門審查批準。
8.0.3 不能完全斷絕交通的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置行人和車輛通行的路口與行徑。
8.0.4 行人通道及車輛進出道口的市政工地圍擋四角應安裝通透式圍擋,并設置醒目的導向和警示標志,懸掛溫馨提示牌,并在人流、車流密集道口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協助交管部門維護工地周邊交通秩序,做好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8.0.5 市政工程應在施工段面兩端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和車輛導向標志。夜間應設置警示燈及照明燈,場外作業人員及機具應當配備安全識別標志。
8.0.6 人行通道緊貼施工建筑物體時,應搭設人行通道防護棚,以防高空墜物,保障行人穿行安全。
8.0.7 便民通道處于溝槽或坡地時,應架設簡易牢固的棧道,棧道上按步距鋪設防滑條,棧道兩邊要有扶手欄桿和腳踢板,欄桿和腳踢板表面刷黃黑警示油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