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建[2011]79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規范質量監督管理行為,落實各方主體質量責任,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質量監督管理行為,落實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單位質量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具體負責全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自覺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轄區內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
(三)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建筑節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的質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建筑節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六)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七)受理并按規定處理工程質量方面的舉報和投訴,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根據建設規模、質量狀況和質量工作目標,制定年度或階段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分析,發布質量形勢報告;
(九)依法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規定報審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按規定委托工程監理;
(三)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的,重新報審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實施工程質量通病防控工作;不得隨意壓縮工程建設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四)在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質量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設計和驗收規范要求;
(五)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等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應提前3天告知監督機構,并于驗收合格后3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送監督機構;組織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逐套驗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六)工程竣工驗收前,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以及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七)其它應履行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等工作,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等技術問題;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質量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議;
(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并相應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檢查報告;
(四)對設計變更、技術洽商文件履行相關簽章手續;
(五)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處理;
(六)其它應履行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及配備符合有關要求;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及配備符合有關要求;
(二)對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驗收,并按規定在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和送檢;
(三)嚴格執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文件;嚴格執行經批準有效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嚴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四)對工程深基坑、高支模、大跨度結構施工等重大質量風險源,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同時,將有關資料及時報送監督機構;
(五)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對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評定,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等重要分部及單位(子單位)工程出具施工質量自評報告;
(六)及時整改質量問題;積極處理質量事故;
(七)按要求填寫、收集、整理、歸檔工程施工文件資料,確保真實、及時、準確、有效;
(八)其它應履行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資格及配備符合有關要求;嚴格執行經批準有效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二)監督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三)對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按規定進行驗收;
(四)見證涉及結構安全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取樣和送檢;
(五)對重點部位、關鍵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六)對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標準或合同約定的,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督促整改到位并復查;定期向監督機構報告所監項目質量狀況,及時上報工程施工過程中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質量事故情況;
(七)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同意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等重要分部及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出具監理評估報告;
(八)其它應履行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檢測單位資質、人員資格符合有關要求;
(二)按核準的類別、業務范圍承接任務;
(三)按技術標準要求開展檢測工作,對不合格檢測報告及時向監督機構上報;
(四)按規定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及結論真實、準確,并按規定上傳檢測信息;
(五)其它應履行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情況,抽查工程實體質量;
(四)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五)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六)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重點查驗以下資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二)工程施工和監理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和監理合同;
(三)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人員組成名單及資格條件;
(四)其它需要的文件。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類別、技術難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管理能力等,遵照差別化監督原則,制定質量監督計劃。
第十五條 監督機構按照質量監督計劃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查時,可利用相關儀器、設備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或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采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性措施,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機構對每次抽查、抽測情況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驗收進行監督時,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驗收結論是否明確等進行監督,并形成監督記錄。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基本情況及監督工作概況;
(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情況;
(三)工程結構、建筑節能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抽查、抽測情況;
(四)對質量問題采取行政處罰的措施及質量問題整改反饋情況;
(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監督抽查情況;
(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監督檔案歸檔。工程監督檔案保存時間與工程檔案存檔期限一致。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抽查發現存在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四)法律、法規授權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應重點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城市軌道交通及大型公共建筑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運行情況及技術、質量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情況,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同時,應建立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制度,定期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布,并按規定及時匯總、上傳。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強信息系統硬件和軟件建設,定期對本地區質量監督管理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并按要求向社會公布有關質量監督管理信息。
第四章 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監督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考核管理,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每三年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并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對監督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監督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根據基本條件和業務能力,經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考評,分別劃分為一級、二級監督工程師(考評辦法另行制定)。縣(市、區)監督機構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中級及以上職稱,市、州監督機構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以上職稱。
第二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監督人員數量應滿足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一級監督工程師,房屋建筑工程的監督面積為30~40萬平方米,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任務為8~10億元;對二級監督工程師,房屋建筑工程的監督面積為10~20萬平方米,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任務為3~5億元??h(市、區)監督機構持證監督人員不少于6人。監督人員應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監督人員結構合理、專業配套,其中安裝專業監督人員與土建專業監督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具備與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湖北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