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實施導則(試行)》的通知
鄂建[2011]8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規范和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進一步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編制了《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實施導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在執行《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實施導則(試行)》中有何意見及建議,請及時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聯系。
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實施導則(試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實施導則
(試行)
1.總則
1.1為規范建筑市場檢查活動,切實解決建筑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1.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參與建設工程的各方行為主體(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與建筑市場有關活動的檢查,適用本導則。
本導則所稱建筑市場,是指建設工程參與各方進行項目發包承包交易和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的行為及場所。
1.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全省建筑市場檢查工作。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場管理職能的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實施檢查,編制建筑市場檢查計劃、方案。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所轄縣市區開展的檢查過程進行指導、督查,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檢查結果進行匯總和分析,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2.檢查要求
2.1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建筑市場檢查的社會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信箱,落實受理、處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政府信息的公開制度,規范建筑業監督管理、政策服務等相關信息的公開發布,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信息查詢、政策咨詢及社會監督提供便利和服務。
2.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建筑市場檢查措施:
(1)進入被檢查對象經營場所實地檢查。
(2)提出檢查事項,并就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4)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印等方式收集相關材料。
(5)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正常施工的重大違法行為時,責令改正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2.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須指派2名以上持有效執法證件人員同時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2.4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結果予以記錄,由檢查對象簽字后歸檔。
2.5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保守國家機密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必須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事或參與和監督檢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3.檢查內容
3.1實施建筑市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符合現行資質、資格等級標準的情況。
(2)建設、施工、監理、中介機構等單位建筑市場行為符合相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其自身誠信建設的實施、執行情況。
3.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檢查內容印制統一的《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記錄表》。
3.3核查建設單位相關資料,檢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1)報建手續。未按《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建建字[1994]482號)規定,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報建。
(2)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圖審查機構不符合規定;重大設計變更未重新通過審查;未經圖審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3)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先行施工;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層數與實際施工不一致。
(4)工程發包資料。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項目中標通知書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低于工程成本發包,壓縮合理工期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發包行為。
(5)合同及合同履約。施工合同簽訂內容背離招標文件;簽訂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陰陽合同”;肢解工程;政府投資工程強制施工單位墊資施工;合同主要條款不明確,合同簽字、蓋章不合法,未辦合同備案手續;違規收取履約保證金;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中介等費用或支付方式不合理。
(6)不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4核查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管理資料,檢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1)資質證書及許可證。項目未辦施工許可證而先行施工;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企業資質證書。
(2)合同及其備案資料。合同未備案或合同簽字、蓋章不合法;簽訂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陰陽合同”;未履行合同約定,合同備案中的項目經理及項目管理班子履約不到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省外企業未辦理進鄂備案手續。
(3)施工現場及工程資料。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重要的工程資料無負責人簽字或非負責人代簽字;未按要求建立農民工業余學校。
(4)人員資料。項目實際管理人員與中標文件、進省備案人員信息不符;企業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而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項目經理超資格承建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同企業沒有勞動關系;項目管理人員不在崗;項目技術負責人職稱與工作崗位不符;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
(5)不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5核查監理單位相應資料,檢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1)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2)合同及其備案資料。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不到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不履行見證、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職責。
(3)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不能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4)施工現場及工程資料。工程資料不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未辦施工許可證而簽認開工;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認。
(5)發現施工存在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不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6核查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資料,檢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1)無資格、超資格許可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或者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省外招標代理機構未辦理進鄂備案手續。
(2)招標代理工作不符合法定招標程序和相關規定。
(3)委托代理合同簽訂不規范;不遵守《執業手冊》制度。
(4)不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7核查建筑業從業人員相關證書,檢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1)注冊建造師不按規定執業,超資格承建工程,或同時擔任兩個或多個工程項目負責人。
(2)未取得合法證件上崗。
(3)以其他人的名義從業,或者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人的名義從業。
(4)不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4.檢查方式與程序
4.1建筑市場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按一定周期實施的檢查。原則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檢查的周期為半年。市、州、直管市和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檢查的周期自定。
(2)日常巡查。巡查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場管理職能的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隨機檢查。
(3)專項稽查。專項稽查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場管理職能的機構對定期檢查、巡查中發現或者投訴、舉報存在違法違規嫌疑的建設工程實施專門的檢查。
4.2省級組織的建筑市場檢查程序: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定期檢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體組織,定期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階段。參與建筑市場活動的各方主體進行自查自糾。所有受檢單位在接到檢查文件的規定時間內,認真組織自查并填寫《建筑市場行為自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兩份上報。見附表1),將自查報告連同相關資料一并報送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市場管理職能的機構。
市、州、直管市和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市場管理職能的機構組織自檢、督促受檢單位限期整改,形成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自檢報告。
第二階段為抽查階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組織分組抽查。抽查項目數量按在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一定比例進行,同時結合各地自檢情況,在各地所列的在建工程項目清單中隨機抽取,原則上抽選檢查項目至少要有一個縣市區的在建工程項目。檢查情況記入《湖北省建筑市場檢查記錄表》(見附表2),并由檢查相對人簽字確認。
每個工程項目檢查結束,檢查人現場點評項目檢查情況;每地工程項目檢查結束,檢查人集中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饋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階段為總結階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匯集抽查結果,綜合分析全省建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通報全省。
4.3日常巡查以隨機抽檢為主。針對建筑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階段性建筑市場檢查工作的重點,或者根據工程類別、重要性及工程參與單位的業績、誠信、能力和工程項目的形象進度、施工環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授權委托有建筑市場管理職能的機構實施頻次、力度差異化執法檢查。巡查應將現場檢查與事后資料收集相結合,并記錄存檔。
4.4專項稽查應就稽查事項要求被稽查單位提供與稽查有關的資料并做出說明,進入施工工程現場調查、核實情況。被稽查單位對所核實情況提出異議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5.檢查結果處理
5.1市、州、直管市和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定期檢查后,可根據自檢結果進行評價。
5.2市、州、直管市和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定期檢查、巡查抽檢或專項稽查中,發現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立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成相關責任主體限期改正,或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將行政處罰結果上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5.3依法需要實行吊銷或撤回許可證(資質、資格證)行政處罰時,應當報告許可證(資質、資格證)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處罰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者省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統一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函告和聯系。
5.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各方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以下達《執法建議書》的形式,責成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督促相關責任主體整改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直接依法進行查處。
5.5行政處罰結果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07]74號)予以公示。
6.附則
6.1市、州、直管市和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檢查實施細則。
6.2本導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