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規〔2012〕120號
各區(開發區)建設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辦,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嚴格貫徹執行《湖北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現就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生產和運輸過程質量控制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進場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生產企業,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設計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藝和氣候條件等,通過試驗確定配合比,“配合比設計檢驗報告”中的各組成材料用量應與“生產配合比調整通知單”一致。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規定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出廠檢驗的混凝土強度試件應當標識清楚,編號連續,不得留置無標識的試件。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科學調配運輸車輛,保證混凝土供應的連續性,確?;炷猎诔跄叭肽仓?。預拌混凝土運輸過程中嚴禁加水。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使用《武漢市混凝土行業監管信息系統》,實時將檢測數據和生產數據上傳至《武漢市混凝土行業監管信息系統》。
二、嚴格交貨檢驗環節質量控制
(一)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生產企業在預拌混凝土入模處共同進行,按照國家現行的標準規范及合同要求,確認預拌混凝土的品種、類別、數量、質量指標等。
(二)交貨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隨每一運輸車向施工單位提供所運送預拌混凝土的發貨單,施工單位應對每車混凝土坍落度進行檢驗,在交貨檢驗單上簽字。
(三)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應當共同做好交貨檢驗記錄,并建立交貨檢驗臺賬。交貨檢驗包括混凝土強度、坍落度以及合同規定的其它項目,并由施工單位按規范要求現場制作試件,用于交貨檢驗的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應按有關標準及見證取樣規定進行取樣、制作和養護,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進行檢驗,其強度作為相應代表批量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依據。
三、強化施工過程質量管理
(一)施工單位在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前應會同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核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不得使用無資質生產企業供給的混凝土。
(二)采用泵送混凝土澆筑時,監理單位、生產企業應在現場旁站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監理審查通過的混凝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嚴禁將潤管砂漿澆筑到結構實體;預拌混凝土泵送和澆筑過程中嚴禁加水。
(三)施工單位應按照審查通過的混凝土試件留置方案,在監理單位和生產企業人員見證下,制作混凝土試件,按要求進行養護,并留存制作混凝土試件的影像資料,現場不得留置無標識混凝土試件。施工單位不得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制作、養護混凝土試件。
(四)在大體積混凝土結構施工中,若采用兩家及以上生產企業同時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統一協調,保證混凝土實體質量。
(五)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試件留置方案;對混凝土澆筑全過程旁站監理,對混凝土的養護進行巡視,對混凝土試件的留置、養護、送檢進行見證。
(六)重點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混凝土質量參照武城重〔2011〕12號文相關要求進行質量檢測。施工單位在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職責,監理單位在預拌混凝土施工時應到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現場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從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過程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直至工程主體工程驗收合格。
四、加強質量檢測
(一)對混凝土樣品的檢驗檢測應當按照《武漢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信息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進行,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二)混凝土結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對工程實體進行質量抽測,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檢測機構按照質量管理的要求編制檢測方案,確定檢測內容、方法和數量。
(三)檢測機構對工程實體的現場檢測,應當在監理人員的見證下進行。
(四)檢測機構應加強檢測檔案管理,建立檢測不合格項目臺賬,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五、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一)商混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過程監督抽查,抽查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對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進行監督抽測。
(二)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混凝土施工過程監督抽查,抽查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對混凝土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測。
(三)在預拌混凝土的執法檢查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生產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城建委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實施處罰。
1、使用無資質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2、未按規定對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檢驗;
3、不按規定制作、養護混凝土試件;
4、未按規定實施旁站見證;
5、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澆筑成型過程中加水;
6、未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生產、銷售;
7、采取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原材料、設備、安全防護用品;
8、發生質量事故未及時報告;
9、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或未實時將檢測數據和生產數據上傳等。
(四)市城建委將按照信息公開制度定期通報執法檢查情況,公布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動態,對不良行為進行公示。商混管理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違法違規信息溝通,定期和不定期開對重點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的聯合執法檢查,規范其生產、運輸、施工過程的質量行為,確保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