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武城建〔2012〕74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質監)站,市建筑質監站,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現將《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明確分戶驗收的程序和要求,維護保障性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以下簡稱分戶驗收)及其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對監督工程的分戶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分戶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分戶驗收工作應在單位工程完工,竣工驗收以前,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單位項目設計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等人員應參加分戶驗收工作。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相關人員應參加分戶驗收;已經出售的住宅應告知業主(住戶)參加分戶驗收工作。
(二)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編制分戶驗收方案,確定具體驗收項目、驗收部位、驗收時間、驗收數量和方法及驗收參與人員等。分戶驗收應逐戶、逐間進行。對公共部位的驗收應確定具體的內容。
(三)分戶驗收小組按照制定的方案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可分階段進行,當分戶檢驗項目具備質量驗收條件時,就可組織驗收,并在驗收部位做適當標識。分戶驗收后,應及時填寫《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附件1),并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及各方參加人員簽字。如分戶驗收時未確定物業公司或無業主代表參加分戶驗收,則應在表格相應位置注明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所有驗收項目均符合規范和設計文件要求的,分戶驗收結論為合格。
(四)分戶驗收小組如發現驗收結果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應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整改仍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應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建設單位有其它方面質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裝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戶驗收內容可自行確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分戶驗收前3天,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分戶驗收的過程進行抽查,并做好有關記錄。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
第六條 分戶驗收合格后,監理單位應將整個單位工程的分戶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填寫《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匯總表》(附件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段錆h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匯總表》一式四份,建設、監理、施工各方分別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條 《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匯總表》應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一并交給住戶;《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應粘貼在其相應的分戶門背面明顯位置,將其分戶驗收情況告知住戶。其他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后,住宅工程仍應嚴格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不得以分戶驗收代替竣工驗收。
第九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驗收組應對分戶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和復核??⒐を炇諒秃税l現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工程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時,應對分戶驗收方案、《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等分戶驗收資料及部分驗收項目隨機進行抽查,填寫《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分戶驗收情況抽查記錄表》(附件3),并將抽查情況列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抽查數量按照每個單位工程抽取底層、頂層、中間層不少于3戶進行并抽查不少于10%的分戶驗收記錄。抽查內容包括:分戶驗收小組是否按規定組成;分戶驗收記錄是否按規定填寫;分戶驗收內容是否存在明顯缺漏;實物質量抽查結果是否與分戶驗收記錄存在明顯差異;分戶驗收發現的“滲、漏、裂”等質量問題是否按規定整改等。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一條 市、區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對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公示。
第十二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市、區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保修期內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
2、《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匯總表》
3、《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分戶驗收情況抽查記錄表》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