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武城建〔2012〕73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質監)站,市建筑質監站,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時期一項標志性民生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及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質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號)精神,為進一步強化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促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城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武城建〔2011〕256號)、《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武城建規〔2009〕51號)等規范性文件作出補充規定,進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處理、質量回訪和保修、質量報告等工作,推行質量責任掛牌公示制度。現將《武漢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若干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一 投訴處理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監督工作應實行屬地管理、歸口辦理,及時、依法就地解決以及“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
(二)市城建委和各區建設局應設立專門部門負責施工質量投訴的辦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其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和網址。
市城建委和各區建設局直接受理的或上級交辦的施工質量投訴,應當日受理,當日轉辦,交由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交辦部門回復辦理情況;對于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自行受理的施工質量投訴,應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質量問題投訴,辦理部門應堅持“先受理、再核實、及時協調和督辦”的原則,做好投訴受理記錄,并在受理2個工作日內到現場調查核實。
(四)經調查核實,屬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的施工質量問題投訴,由質量監督機構督促建設單位及時進行整改維修。
屬于非因施工質量引起的投訴,辦理部門應將相應的投訴受理單位和聯系方式告知投訴人,并將投訴信息轉至該單位。
(五)建設單位應組織質量問題的整改維修,監理單位應對整改維修方案進行審核并對整改維修過程進行旁站檢查。
(六)整改維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書面報告整改維修結果和回訪住戶情況,質量監督機構應到現場對整改修復情況進行核實并做好記錄。
(七)市城建委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屬區管項目的,在受理后當日轉至工程所屬區建設局進行調查處理。
處理完畢后,區建設局應將投訴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按規定時限書面回復市城建委。
(八)市城建委應對下列項目的投訴處理情況進行抽查:
1、受理的施工質量投訴的工程屬區管項目;
2、媒體曝光、反響較大的項目;
3、反映的質量問題點多、面廣的項目。
二 回訪和保修制度
(一)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成立質量回訪小組和質量保修小組,在小區醒目位置張貼告示,公布質量回訪小組和質量保修小組聯系方式和辦公地點。
(二)質量回訪小組應制定回訪工作方案,明確每戶回訪時間、次數、部位,質量回訪應逐戶進行,不得遺漏,對不能按計劃入戶回訪的,應聯系住戶,確認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同時建立質量回訪維修檔案。
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個月內應對全部住戶進行一次質量回訪,半年內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整改維修效果進行回訪。
(三)質量回訪小組回訪時要入戶查看工程質量情況,聽取住戶意見,填寫質量回訪記錄表(附表1)?;卦L重點突出主要使用功能和質量通病情況,回訪記錄表由被回訪人簽字確認后及時歸入工程回訪維修檔案。
(四)質量回訪小組回訪時發現房屋存在質量通病或住戶在使用過程中反映、投訴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質量回訪工作小組應及時向質量保修小組發出保修通知單。
(五)質量保修小組在接到保修通知單3天內應派人進行修復或在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修復。
(六)出現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報告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整改維修方案,監理單位應對整改維修方案進行審核并對過程進行旁站檢查,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維修情況進行抽查。
(七)質量維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對維修部位進行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三 報告制度
(一)對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單位應每周將工程進度、原材料進場情況、檢測情況、檢查驗收情況以及質量問題的處理等情況報告各質監機構(附表2)。
(二)各質監機構每月將轄區內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況、參建各責任主體情況、工程進度情況、檢查驗收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置情況和已竣工投入使用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訪保修、投訴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附表3),每月5日前報市建筑質監站。
(三)各區建設局、市建筑質監站每季度對轄區內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狀況進行分析,形成專題報告報市城建委。
(四)各區建設局、市建筑質監站每年應將轄區內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竣工情況,施工質量狀況,質量管理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應對措施,好的經驗做法等內容形成書面總結,每年12月25日前報市城建委。
四 質量監管責任公示及重大質量問題掛牌督辦制度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保障性安居工程承擔質量監管責任。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項目監管責任人員在施工現場掛牌公示。質量監管責任公示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科長,質量監督員姓名、聯系方式。
(三)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后,應按照掛牌公示(附表4)內容要求將公示牌懸掛在工地醒目位置,接受社會監督,并由區建設局統一報市城建委在網上進行公示。
(四)市建筑質監站對各區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為各區提供技術支撐,組織交流,定期開展各類執法檢查,對出現的質量安全隱患或重大質量問題進行掛牌督辦。
(五)區管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市城建委將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各區建設局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問題督辦通知單》,內容包括:事故名稱、事故概況、督辦事項、辦理期限、督辦解除方式和程序。
(六)各區建設局應在規定的時限督促有關質量責任主體按程序要求積極消除工程質量隱患,認真整改工程質量問題并將處理情況及時上報市城建委,處置情況及結果由市城建委向社會發布。
附表:1、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回訪記錄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周報表
3、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情況月報表
4、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監管責任公示牌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