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
質量監督程序(試行)的通知
武城建〔2012〕246號
各區建設局,市建筑質監站,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
現將《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程序(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武漢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程序(試行)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質量監督行為,依據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等相關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程序。
一、質量監督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抽查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情況;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和工程實體質量。
(四)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五)監督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六)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二、質量監督的工作方式
質量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機構指派2至3名監督人員組成監督小組,對工程具體實施質量監督。
(一)質量監督采取抽查的方式,隨機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查時可對一項或幾項內容進行檢查。
(二)監督小組在監督機構的統一安排下,不定期對工程實施交叉抽查。抽查中發現質量問題,監督小組應向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由項目監督工程師負責督促責任單位整改落實;抽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由監督機構按規定進行查處。
(三)監督小組(含項目監督工程師)對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進行抽查。
(四)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三、質量監督的前期工作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2、工程施工和監理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和監理合同;
3、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項目質量管理組織機構人員組成名單及資格條件;
4、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
5、填寫完整的《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附表1)。
資料齊全后,監督機構當日內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監督機構完成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后,2個工作日內確定項目監督工程師,成立監督小組。
(三)監督小組(含項目監督工程師)應及時到現場進行首次監督抽查。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送達《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附表2);
2、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資質、資格,質量保證措施及落實情況,填寫《質量保證措施檢查記錄》(附表3);
3、檢查工程開工的準備情況,了解工程技術特點,填寫《工程基本情況表》(附表4)和《工程質量首次監督抽查記錄》(附表5)。
(四)制定監督計劃。項目監督工程師根據工程類別、重要性、技術難度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業績、信譽、質量保證能力等情況對所監督工程采取差別化監督管理;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應增加抽查的頻次。首次監督抽查后,2個工作日內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附表6),報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監督計劃應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擬到場監督的頻次(監督計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工程質量狀況進行調整)。
四、施工過程質量監督主要內容
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建筑節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建筑節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情況;監督工程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處理。
重要分部(子分部)是指樁基、深基坑、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網架)、幕墻、建筑節能等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
(一)質量行為監督。
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督計劃,安排監督小組對工程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附表7)。
1、對建設單位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⑴按規定報審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⑵按規定委托工程監理;
⑶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重新報審設計文件;組織實施工程質量通病防控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⑷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及主要使用功能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設計和驗收規范要求;
⑸組織或參與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
⑹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組織工程無障礙設施質量驗收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
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
⑻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⑼其他質量行為。
2、對勘察、設計單位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⑴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等工作;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等技術問題;
⑵參加地基驗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并出具相應工程質量驗收檢查報告;
⑶簽發設計變更、技術洽商文件;明確設計變更是否為重大變更;
⑷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處理;
⑸其他質量行為。
3、對施工單位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⑴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措施,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及配備符合有關要求;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及配備符合有關要求;
⑵對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驗收,并按規定在監理(建設)單位見證下取樣和送檢;
⑶嚴格執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文件;嚴格執行經批準有效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嚴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⑷對工程深基坑、鋼結構、網架、幕墻、索膜、預應力等及采用“四新”技術且無相關技術標準的重大質量風險源,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委托進行專家論證。
⑸按規定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評定并參與質量驗收,對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出具相應的施工質量自評報告;
⑹及時整改質量問題;積極處理質量事故;
⑺按要求填寫、收集、整理、歸檔工程技術資料;
⑻其他質量行為。
4、對監理單位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⑴組建項目監理部,按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嚴格執行經批準有效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⑵監督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⑶對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按規定進行查驗;
⑷見證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建筑材料取樣和送檢;
⑸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⑹對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督促整改到位并復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簽發暫停施工令,及時報建設單位和監督機構;
⑺按規定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并組織或參與質量驗收,對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出具相應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⑻項目監理部每月向監督機構提交《監理質量月報》;
⑼其他質量行為。
5、對檢測單位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⑴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檢測單位資質、人員資格符合有關要求,并按核準的類別、業務范圍承接業務;
⑵按規定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論真實、準確;
⑶實時通過檢測數據監管平臺上傳檢測數據;及時向見證單位、監督機構報告檢測不合格情況;
⑷其他質量行為。
(二)實體質量監督。
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督計劃,安排監督小組對工程實體質量隨機進行抽查,單位工程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實體質量抽查不少于1次(主體結構每10層不少于1次)。主要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以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的實施情況為重點,可利用相關儀器、設備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鋼筋直徑、重量、混凝土強度、樓板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進行抽測,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
1、樁基抽查的主要內容:
⑴樁基施工質量;
⑵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⑶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⑷樁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2、地基基礎抽查的主要內容:
⑴地基基礎施工質量;
⑵基坑支護工程施工質量及基坑監測情況;
⑶土方挖填和防水施工質量;
⑷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⑸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⑹地基基礎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3、主體結構抽查的主要內容:
⑴混凝土、砌體結構施工質量;
⑵鋼結構、網架、混凝土預制構件的制作和安裝質量;
⑶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⑷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⑸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4、建筑節能抽查的主要內容:
⑴節能工程施工質量;
⑵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⑶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⑷節能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5、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抽查的主要內容:
⑴裝飾裝修、安裝工程施工質量;
⑵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⑶無障礙設施的施工情況;
⑷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⑸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三)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監督。
監督小組(含項目監督工程師)根據監督計劃,對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采取差別化監督的原則,采取驗收時同步現場監督的方式或者在驗收合格后再進行抽查的方式,并填寫《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監督抽查記錄》(附表8)。
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建設單位在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監督機構,并將驗收通知書、施工自評報告、監理評估報告、現場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監督機構。
2、對重點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驗收時應同步現場監督。
對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保證能力強,工程實體質量好的項目,監督小組(含項目監督工程師)可在驗收合格后再進行抽查。
3、重要分部(子分部)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監督機構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簽署的驗收記錄和驗收會議紀要提交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單位未及時提交驗收資料或監督機構監督抽查時發現現場不符合驗收條件或提交的驗收資料與現場實際不相符,監督機構下達《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附表9),要求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并對重新組織的驗收同步現場監督。
(四)分戶驗收監督。
分戶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完工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物業(或業主代表)等單位按規定逐戶逐間進行檢查驗收。
分戶驗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分戶驗收方案,成立分戶驗收小組,確定具體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部位、檢查數量和方法及驗收參與人員等。分戶驗收應逐戶、逐間進行,對公共部位的驗收應確定具體的內容。
2、建設單位應在分戶驗收前3天,通知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對分戶驗收的過程進行抽查,每棟住宅工程抽查數量不少于3戶(頂層、底層、靠山墻房間),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還應抽查不少于10%的分戶驗收記錄,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記錄》(附表10)。
3、分戶驗收小組按照驗收方案實施分戶驗收時如發現驗收結果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應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4、分戶驗收合格后,分戶驗收小組應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粘貼在室內醒目位置,將分戶驗收情況告知住戶。監理單位應將單位工程的分戶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匯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
5、住宅工程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五)違法違規行為及質量問題的處置。
1、監督抽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發現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下達《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或《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附表11),按規定進行不良行為記錄或行政處罰,填寫《武漢市建設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記錄》(附表12)。
2、監督抽查發現工程質量控制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部位未進行實體質量現場檢測的,實體質量有嚴重缺陷或監督抽測結果不合格的,監督小組向責任單位下達《驗證檢測通知單》(附表13)。
3、對下達了《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的工程,責任單位整改完畢后,填寫《工程復工申請》(附表14),經監督機構復查,質量問題和違規違法行為確已改正的,監督機構下達《工程復工通知單》(附表15)。
4、對監督抽查發現的質量問題,由項目監督工程師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并做好質量問題整改后的復查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立即報告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對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或行政處罰。
6、監督機構應建立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制度,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以及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匯總上報。
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
(一)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按規定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的現場檢測報告;
4、建筑各分部工程應當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分別簽署的驗收合格文件;
5、施工單位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質量檢查報告;
6、住宅工程已按規定組織分戶驗收,且合格;
7、工程無障礙設施驗收合格;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10、施工單位已向建設單位提交完備的工程資料。
(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組織自檢,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未實行監理的項目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3、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通知單和驗收方案送達監督機構;
4、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按驗收方案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原始記錄》;
5、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的主要內容:
1、驗收組的組織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2、驗收組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資料抽查情況;
3、驗收組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4、驗收組人員現場簽署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原始記錄》是否齊全。
(四)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出現以下情況時,建設單位應重新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1、不具備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條件的;
2、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3、驗收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的;
4、驗收組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
(五)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同步現場監督,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一致時,監督機構應提出明確的驗收監督意見,填寫《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附表16)。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竣工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附表17)。
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監督機構向備案機構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由項目質量監督工程師編寫,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查。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基本情況:工程名稱、地址、規模、類別、結構類型,參建各有關單位及負責人名稱及聯系電話,開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
(二)質量監督工作概況:監督機構名稱、監督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證件編號、質量監督的起止時間等。
(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對各分部質量檢查驗收情況。
(五)監督機構按照監督計劃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工程質量的抽查、抽測情況。
(六)監督機構對工程重要分部(子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的抽查情況。
(七)質量問題的整改回復及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八)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
七、監督檔案和信息管理
(一)工程監督資料應與監督工作同步,監督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應及時、準確、完整。
(二)監督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封頁:標明工程名稱、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開竣工日期及檔案編號等;
2、檔案目錄;
3、工程監督資料:《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工程基本情況表》、《質量保證措施檢查記錄》、《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工程質量首次監督抽查記錄》、《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驗證檢測通知書》、《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監督抽查記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監督抽查記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武漢市建設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記錄表》、《建筑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工程復工通知單》、《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
4、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提供的資料:重要分部(子分部)施工單位自評報告、監理單位評估報告、各分部(子分部)驗收記錄和驗收會議紀要;單位(子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竣工驗收原始記錄和質量竣工驗收會議紀要;現場檢測報告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報告的核查記錄;住宅工程的分戶驗收記錄匯總;重大設計變更確認記錄;質量問題的整改回復;
5、工程監督過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資料;
6、其他有關資料。
(三)監督機構向備案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應將工程監督檔案按目錄內容整理完善,監督檔案案卷的裝具、裝訂應做到統一、整齊,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便于保管與查閱。工程監督檔案保存時間與工程檔案存檔期限一致;
(四)監督機構應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的信息化建設,定期對本地區質量監督管理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向上級有關機構報告;
(五)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數據庫,將工程參建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信息、在建及竣工驗收工程信息、工程參建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等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則: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武漢市城建委負責解釋。原《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及內容》(武建質字[2006]15號)同時廢止。
附表:1、武漢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
2、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3、質量保證措施檢查記錄
4、工程基本情況表
5、工程質量首次監督抽查記錄
6、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7、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
8、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監督抽查記錄
9、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
10、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記錄
11、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
12、武漢市建設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記錄
13、驗證檢測通知單
14、工程復工申請
15、工程復工通知單
16、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17、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附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