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3〕4號
各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安裝等單位: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為深刻吸取“9.13”事故教訓,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我市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建單位應切實履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及配件;現場有多家施工單位使用建筑起重機械進行作業的,建設單位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并為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建設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和參與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
(二)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和作業人員證照;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履行檢查驗收、旁站職責;對發現的隱患應及時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嚴格履行重大隱患處理和報告職責。
(三)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嚴格審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操作、指揮等特種作業人員的證照,認真履行使用管理和檢查驗收職責;應組織相關單位對在用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情況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四)建筑起重機械租賃、自購使用單位應配備滿足工作需求的技術力量,具備設備的維護保養能力,建立完善設備管理制度,建立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設備安裝、拆卸和維修保養業務,依照標準規范實施作業。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管理
(一)每臺建筑起重機械在每次出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前,租賃(產權)單位應對該臺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查(簡稱自檢),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向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對自檢合格證明進行審核。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時,應一并出具該建筑起重機械的自檢合格證明。無自檢合格證明以及安全技術性能檢查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在施工現場出租、安裝和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性能檢查(自檢)應由具備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專業資質的單位實施。租賃(產權)單位、自購使用單位不具備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專業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查(自查)并出具自查合格證明。受委托負責安全技術性能檢查(自查)的單位,對出具的自查合格證明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并應承擔該建筑起重機械的后續安裝和維護保養業務,否則,不予辦理安裝告知、使用登記。
(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在營業許可范圍內從事租賃活動;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無租賃業務營業許可的,不得在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活動。
(三)設備的出租應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職責和安全責任。
(四)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租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及配件,無自檢合格證明的,不得租用。
自2013年3月1日起,凡在我市建設工程施工中,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的,其建筑起重機械不得進入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租賃使用。
三、強化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管理
(一)每臺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含升降、附著和維護保養)作業,應由同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在設備使用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更換安裝單位的,應經施工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同意,并重新簽訂委托協議。變更后的安裝單位應負責設備后續的升降、附著、拆卸和維護保養。
(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進行安裝拆卸作業時,每臺建筑起重機械至少配備專業安裝拆卸人員4名,司機、指揮各1名,應在安裝拆卸告知時,明確相關作業人員。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應對相關作業人員的信息、證照進行查驗確認。
(三)施工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升降、附著等作業時的監督檢查和旁站監理,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每次升降、附著完畢后,均應認真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四、嚴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負責,組織并督促安裝、使用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實施管理,嚴格執行檢查驗收程序和維護保養制度,定期組織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違章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制止。
(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組織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每日對建筑起重機械是否超載、超員,是否有違規操作、違規使用,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檢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日常檢查記錄,發現隱患或違章行為的應立即糾正制止。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由專人每周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情況,以及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做好相關檢查記錄;當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定期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相關檢查、維護記錄,檢查情況及時報施工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
(六)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總承包(使用)、安裝等單位落實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隱患,應及時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的管理。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的安排由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與設備租賃(產權)或安裝單位協商解決。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數量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合理確定,塔式起重機每臺每班至少配備3人(司機、指揮、司索各1人),施工電梯每個吊籠每班配備司機1人,物料提升機每臺每班配備司機1人。每班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
(三)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期間,每臺設備應固定操作及指揮人員,不得擅自更換人員,不得疲勞作業。如需更換操作或指揮人員的,應報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并進行備案。
自2013年5月1日起,我市新報裝的建筑起重機械在辦理使用登記時,應將設備情況及其配備的特種作業人員信息一并錄入上傳至“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系統”。
六、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信息化管理
(一)進一步開發和完善我市建筑起重機械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設備、企業信息庫,完善現有信息平臺使用功能。
(二)建筑起重機械相關單位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設備管理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加強對設備使用、運行過程中的監控。
(三)逐步建立市、區建筑起重機械第三方安全監控預警信息平臺,統一收集、匯總、分析、測評各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的信息,定期公布各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情況,發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控預警信息。
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新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應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其監控管理的相關信息數據能夠與市、區第三方安全監控預警平臺對接,以便及時上傳、接收數據,隨時調閱、方便查看信息。
七、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行業自律機制
(一)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交流溝通作用,制定并發布我市建筑起重機械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統一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和維修保養合同,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驗收表格。
(二)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制定誠信評估標準和相應的激勵、制約機制,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管理狀況的信用程度進行綜合考評,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考評結果并上網公布。
八、扎實推進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整治工作
(一)各單位、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整頓和規范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提高企業和相關人員的知曉率、支持率和參與率,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開展。
(二)各建設、施工、監理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安裝等單位要按照本通知工作要求及時間安排開展整治工作,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建立和完善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按照統一要求,落實各項管理規定。
(三)各級建管部門要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執法檢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一律依法依規從嚴實施處罰;對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并實施全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直至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場。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