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
備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武城建規〔2009〕30號
各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
現將《武漢市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武漢市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武政〔2008〕8號),規范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銷售的企業。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建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以下簡稱商混站)受市城建委的委托負責本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商混站申請備案:
(一)干粉砂漿生產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20萬噸;
(二)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具有預拌混凝土資質證書;
(三)產品銷售企業應具備省以上(含省級)檢測機構出具的預拌砂漿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第五條 申請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預拌砂漿生產、銷售備案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
(四)預拌砂漿生產、銷售備案申請表中所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務用工合同及養老保險憑證;
(五)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生產設備清單及試驗儀器設備清單;
(六)生產企業試驗室管理制度;
(七)試驗室檢測人員合格證書;
(八)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及財務審計報告(含設備清單、購置發票);
(九)產品相關標準目錄、使用說明書及保管要求。
第六條 商混站自收到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備案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并在武漢混凝土網予以公告;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退回其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企業備案后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混站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由商混站復核后對相應事項予以變更:
(一)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
(二)生產工藝、主機設備等主要生產條件變更;
(三)產品規格型號發生變更;
(四)企業主要的經濟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
第八條 已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商混站報送上月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
第九條 商混站應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備案企業的質量監管,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的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條 已備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混站應當撤銷備案,出具撤銷備案通知書,并在武漢混凝土網予以公告:
(一)違法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產品質量抽檢達不到國家標準的;
(四)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城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