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辦[2011]66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加強我省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架體垮塌、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現就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維護、拆卸等施工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證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報工程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備案;
(二)配備滿足獨立施工要求的,持有相應資格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安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使用本單位自主研發或聯合研發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的產品;
(四)必須具備相應的辦公、維修、堆放場所等設施條件;
(五)安裝維護的所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全裝置、升降裝置等產品的技術檔案資料齊全;
(六)滿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所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應由專業分包單位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應符合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要求。有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審查專業分包單位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前,總承包單位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告知書;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備案證明;
(三)專業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以及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后經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審核簽字后的專項施工方案;
(五)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專業承包合同,以及安全協議書。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成后,專業分包單位必須進行自檢,總承包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相關人員,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的規定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每次提升或下降前,專業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全面檢查;每次提升或下降完成后,應按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組織聯合驗收。
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專業分包單位應配備專業人員按照定期維護保養計劃進行維護保養。
七、監理單位應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監理計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架體升降作業時應實行旁站監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督促整改、及時排除,整改后的腳手架應重新驗收。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八、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實行統一管理,并做好專業分包的施工組織協調。要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認真組織落實,責任到人;要定期組織檢查、驗收,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九、專業分包單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應立即停止施工:
(一)安裝使用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與備案證書所載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名稱和型號不一致的;
(二)出借、出租備案證書的;
(三)嚴重違反規范規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專業分包單位違反本規定,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注銷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登記備案,并逐級上報至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十一、被注銷登記備案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必須重新登記備案后方可開展專業分包業務。
十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在本省被注銷登記備案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兩年內不得在本省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分包。
十三、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監管辦法,指定具體的監管單位,明確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監管。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