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
評審實施細則》和《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
和先進單位評審實施細則》的通知
武城建[2011]119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和示范企業、先進單位的評審表彰工作,推進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深入開展,現將《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評審實施細則》和《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評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并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評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示范工地)的評審表彰工作,促進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深入開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示范工地的評審工作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市評審辦),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市評審辦設在武漢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
評審人員由市、區建設安全監督部門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專家組成。
第三條 評審工作堅持遵循企業自愿、監管部門推薦、評審認可的原則。
第四條 示范工地的評審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表》及有關標準、規范為依據。
第五條 示范工地評審工作每年組織兩次,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 評審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現場:
(一)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各類專業工程。
第七條 申報示范工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工程項目開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審查;
(二)有創建示范工地的目標、計劃,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創建措施;
(三)安全管理機構健全,人員配置合理,相關人員均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安全檔案資料齊全、真實、審簽手續完備;
(四)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筑施工人員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八條 評審示范工地分為創建申請、推薦初審、現場核查和評委會評審四個階段。
第九條 創建申請
(一)工程項目開工后20日內,由施工企業向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提出創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創建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申請表》(附件二);
2、“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示范工地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措施;
4、能反映工程形象進度的照片一張。
(二)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對申請創建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工地建立創建檔案,并制定跟蹤檢查計劃。
(三)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于每月25日前集中將創建項目上報市評審辦備案。備案資料包括:已簽署意見的《創建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申報表》和能反映該工程形象進度的照片一張。
(四)在創建過程中,施工企業和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應定期對創建項目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檢查和打分,其中:安全監督部門檢查評分不得少于一次;企業對項目的檢查評分不得少于二次;市評審辦對創建項目實施抽查。
第十條 推薦初審
(一)工程主體結構工作量完成70%(專業分包施工企業按規定與總承包施工企業簽訂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總造價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達到總承包單位同等水平的形象進度后),施工企業應向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申報參加示范工地評審,并提交申報資料(資料目錄見附件一)。
(二)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達到示范工地標準后,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將申報評審的資料報送市評審辦參加評審。
(三)市評審辦對申報資料進行受理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受理:
1、因安全生產不符合要求受到市、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下達停工整改的;
2、施工期間對建設安全監督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拒不執行或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3、工程期間因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納入全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的;
4、工程因故停工3個月或累計停工6個月以上的;
5、未創建農民工業余學校的。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
(一)市評審辦根據申報情況列出核查工作計劃,組織由行業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
(二)核查內容:
1、工程項目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2、項目部、企業、監管部門對項目創建過程的檢查及評分情況;
3、工程實體防護情況。
(三)評審組對該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評分。
第十二條 評委會評審
(一)市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評審,結合考核檢查結果和其他監督檢查情況,計算評審綜合得分,提出評審意見并形成評審報告,評審分別于每年6月和12月進行。
(二)示范工地評審委員會對經過申報、推薦、核查符合條件的施工現場進行公示。
(三)經過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單,上報市城建委批準并發文表彰。
第四章 評分標準
第十三條 示范工地按照《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施辦法》評分,得分80分為基本推評分,80分以上的工程有資格參加示范工地評審。
第十四條 示范工地評審綜合評分按以下權重比例計算:項目自評分10%,企業檢查評分10%,申報資料評分10%,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檢查評分30%,市評審辦核查評分40%。
第五章 評審紀律和獎勵
第十五條 申報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實事求是地整理申報資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給予批評警告或取消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并取消該企業所有在漢項目下一年度的評審資格。
第十六條 檢查、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給予批評警告或取消其檢查、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示范工地創建和評審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監督電話:85752311。
第十八條 評定為示范工地的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核實,取消其稱號:
(一)發生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瞞報的;
(二)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評定為示范工地后發生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施工現場發生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對獲得示范工地的施工單位,按照《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施辦法》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群體工程,按《武漢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表》進行評定,施工現場達標合格率100%,優良率達到80%以上的,授予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優良小區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資料目錄;
2、創建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申請表;
4、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黃鶴杯)綜合評分表。
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評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評審表彰工作,促進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廳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的評審工作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并成立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市評審辦),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市評審辦設在武漢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
第三條 示范企業、先進單位評審表彰工作每年組織一次,時間為次年的元月。
第二章 評審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示范企業評審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企業);
先進單位評審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監理單位。
第五條 申報示范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國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廳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已按規定接受安全知識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了安全責任制度、安全資金保證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傷亡事故統計制度,能認真執行企業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和重大隱患督辦整改制度;
(三)企業按照《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實施考核評價合格,且在本市范圍內安全生產達到較高管理水平,具有示范帶頭作用;
(四)企業對所有在建項目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且每月不少于兩次,并做到檢查有記錄,整改有回復;
(五)積極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企業所有項目均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達標率100%,其中優良率為總承包特級、一級企業達到100%,總承包二級企業達到80%以上,總承包三級企業及其他專業施工企業達到60%以上;
(六)本年度內,至少有2個(含)以上項目獲得市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示范工地(黃鶴杯)獎和1個(含)以上項目獲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楚天杯)獎,或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獲得市級城建重點工程表彰;
(七)本年度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申報先進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宣傳、貫徹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注重安全生產的投入和科技創新,注重新技術、新工藝應用和推廣;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健全的安全生產保證制度,并在安全生產管理及實際工作中得到積極的貫徹和落實。能積極協調并組織參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巡查;
(四)積極參加創建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各項安全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符合規定要求;
(五)建設單位能夠嚴格執行合同工期,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單位能夠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及時督辦整改;
(六)本年度內,至少有2個(含)以上項目獲得市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示范工地(黃鶴杯)獎和1個(含)以上項目獲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楚天杯)獎,或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獲得市級城建重點工程表彰;
(七)本年度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七條 評審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分為企業申請、推薦初審、評委會評審三個階段。
第八條 企業申請:相關單位應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受監建設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報表(附件二),并提交相關資料(資料目錄見附件一)。中央、省及外地來漢企業可直接向市評審辦申報。
第九條 推薦初審:各建設安全監督部門對申報的資料予以受理并建檔,組織對申報單位進行檢查考核并簽署評定意見,于次年1月15日前將申報資料報送市評審辦。
第十條 評委會評審:
(一)市評審辦組織人員按照《武漢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表》及本細則第五、六條要求,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各類安全生產檢查中,受到市、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2、本年度受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
3、本年度因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突出安全生產隱患,企業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控名單,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4、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市評審辦對經過申報、推薦等程序符合條件的施工企業和單位進行考核評議,確定示范企業、先進單位名單后,進行公示。
(三)經過公示合格的示范企業和先進單位,上報市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四章 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對獲獎的企業和單位,由市城建委授予“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并通報表彰。
第十二條 獲得市示范企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施辦法》給予相應獎勵,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獲得榮譽稱號后,發生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因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突出安全生產隱患被通報批評、企業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控名單、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取消其榮譽稱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