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15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近幾年來,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認真貫徹工程建設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狠抓質量源頭管理,強化施工過程監控,加大驗收監督力度,全省工程質量總體上處于受控狀態。但是,隨著我省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加重,質量管理不均衡、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管工作不到位等現象依然存在,樁基設計、施工與檢測不規范、鋼筋質量控制不嚴、混凝土現澆樓板厚度超差、墻體材料良莠不齊等問題比較突出。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樁基工程質量管理
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詳實、設計選用不合理、施工與監理控制不嚴格、樁基檢測不規范等原因導致樁基質量事故時有發生,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各地必須嚴格按照省廳下發的《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樁基質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號)、《關于加強高強預應力混凝土管樁質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號)等文件要求及現行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切實加強樁基工程生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及驗收等環節的管理。
對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在生產上要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GB13476和省地方標準《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DB42/489及配套的圖集;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合理選用管樁,嚴禁使用“老標”產品;進入施工場地的管樁,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管樁外觀尺寸、鋼筋配置、主筋抗拉強度及延伸率、樁身混凝土強度、端板厚度等項目的檢測,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管樁,嚴禁在工程中使用。
樁基選用人工挖孔樁(墩)時,要嚴格遵守本通知對人工挖孔樁(墩)禁用范圍及使用的主要技術條件(見附件)的規定。施工前應要求建設單位將人工挖孔樁(墩)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等報經省、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專家委員會(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單位應出具簽證齊全的技術論證報告。
樁基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委托樁基施工單位進行試樁并按規定進行檢測,試樁施工、檢測成果應滿足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所需的相關參數和工藝要求。樁基檢測工作應嚴格執行《建筑地基基礎檢測技術規范》DB42/269、《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DB42/489等省地方標準及國家現行相關規范,禁止擅自簡化檢測程序、降低檢測標準。此外,對人工挖孔樁的承載力檢驗不應采用高應變法,當采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檢測樁端阻力、采用淺層平板靜載荷試驗檢測人工挖孔墩持力層承載力時,試驗方法、壓板及試坑尺寸等應符合規范要求。對樁底支承于基巖的端承型人工挖孔樁可采用巖基載荷試驗替代靜載荷試驗,對大直徑鉆(沖)孔灌注樁應按規范要求進行低應變樁身完整性檢測。對甲級設計等級工程中直徑不小于800mm的鉆(沖)孔灌注樁,還應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完整性;采用聲波透射法的檢測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0%,預埋聲測管應達到樁底。高層建筑的大直徑端承型樁及嵌巖樁,尚應采用鉆芯法檢測工程樁的樁底沉渣情況、持力層狀況及樁身混凝土強度,抽檢數量每棟建筑物不少于3根且不少于總樁數的1%。當樁長較長時,應預埋鉆芯導向管。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樁基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對樁基施工、檢測過程的監督抽查。對違反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的,一律責令停工;已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管樁的工程,應組織專家論證,并對相關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處罰。同時,要加強對樁基工程驗收的監督,對不符合驗收程序或達不到質量驗收標準的,責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組織驗收。
二、加強高層建筑設置地下室的管理
為加強高層建筑的嵌固作用,減輕地震災害,《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及《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均規定“高層建筑宜設地下室”。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筑均屬高層建筑。當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礎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樁基時)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地下室。
對高度超過50m的高層建筑,為從嚴執行規范,確保工程安全,從通知下發之日起,凡是新設計的工程均應設置地下室。當其樁基承臺下存在淤泥及淤泥質土時,應對淤泥及淤泥質土進行加固處理,加固厚度不應小于2m。地下室周邊的回填土必須按規范規定分層夯實,并委托檢測單位進行密實度檢驗。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嚴格審查,凡未執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予通過。
三、加強鋼筋質量管理
近期,部分鋼筋加工企業、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加工、使用“瘦身”鋼筋或劣質再生鋼筋,導致鋼筋截面積和屈服強度、冷彎等力學性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鋼筋脆性增加、配筋率及延性降低,給工程結構安全和抗震性能埋下嚴重隱患。各地應嚴格執行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使用鋼筋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1]26號)和省廳《關于加強鋼筋加工質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號)的有關規定,加強鋼筋進場、加工、使用、檢測、檢驗批與分項工程驗收等環節的質量監管。
根據局部修訂實施的《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1年版)要求,2011年8月1日起所有鋼筋進場時和鋼筋加工調直后,不僅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力學性能試驗,還應進行重量偏差檢驗。同時,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屈服強度實測值及最大力下總伸長率等指標必須符合新規定。檢測單位應盡快補充相應檢測參數,完善檢驗報告內容。檢驗不合格的鋼筋禁止使用。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檢測單位的監管,加強對鋼筋加工企業的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對違反規定使用不合格鋼筋或對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查處,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各地在檢查中應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場上不良鋼筋加工、銷售企業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工商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多部門密切配合,堅決取締非法加工、銷售的行為。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巡查時,要加強鋼筋質量的監督檢查,除查看出廠合格證明文件和見證取樣檢測報告外,還要用游標卡尺現場抽查鋼筋直徑,對檢查發現的不合格鋼筋,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并應責令全數退場。各地要研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格鋼筋用于建設工程,確保工程質量。
四、加強現澆混凝土結構樓板厚度控制
近年來,現澆樓板厚度不符合規范要求,超正、負允許偏差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板厚問題的質量投訴屢見不鮮。各地應督促各責任主體將保證現澆樓板厚度作為結構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內容之一。建設單位向施工、監理單位下達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任務書中,應將現澆樓板厚度允許偏差“超標”列為防治項目之一。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案中應有保證現澆樓板厚度的具體施工和質量控制措施,并認真執行。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施工單位提交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具體要求和監控措施,并列入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實行旁站監理和平行檢驗。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現澆樓板厚度的監督抽查、抽測工作。施工、監理單位應將現澆樓板厚度作為實體檢驗內容,對樓板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混凝土結構驗收。
五、加強墻體材料質量管理
目前,墻體材料發展迅猛,品種繁多,因其質量良莠不齊,加之監管存在薄弱環節,有的地方相繼出現了一些嚴重的墻體材料質量事故。為此,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墻體材料的質量管理。
在市場準入上,墻體材料要嚴格執行認定制度,并按《湖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鄂墻辦[2010]12號)、《關于做好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號)等規定申請產品認定。在生產環節,墻體材料企業必須按照產品標準、規范進行生產,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制定嚴格的生產工藝,強化產品全過程的監控、檢測工作。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選定墻體材料,不得選用易燃、有毒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的墻體材料,并應在圖紙上標明所使用墻體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指標、抗震和防裂構造措施及技術要求等。墻體材料進入現場后,施工、監理單位要查驗墻體材料的認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型式檢驗報告,并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強度等指標的見證取樣復檢,復檢不合格的墻體材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和其它相對應的技術規程、標準。對要求使用專用砂漿的砌筑工程,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專用砌筑砂漿和抹面砂漿。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督促監理、施工單位把好墻體材料進場復檢關。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墻體材料不得使用。對使用不合格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一經發現立即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切實加大工程質量突出問題的監管力度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針對當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加大日常監督抽查、巡查力度,強化對工程重要部位及竣工驗收的監督,定期開展各類專項檢查。要重點檢查各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情況,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質量情況以及工程質量通病治理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及時查處、糾正,并予以通報。對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應嚴格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對影響惡劣的,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后采取限制招投標、清出建筑市場等強制措施。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5號部令)要求,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強化市場與現場聯動監管,加強不良信用記錄管理,實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推動監管信息化建設,把工程質量管理納入工作考核、約談范圍。
同時,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監管隊伍建設,切實保證監督檢查、抽測等專項工作經費,為確保工程質量監管提供有力支撐。對至今尚未落實監督經費的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嚴格按照國家財政部、發改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要求,全力爭取地方財政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經費保障,同時積極與當地人事、編制部門聯系,抓住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的契機,進一步明確監督機構的職責和定位,確保監督隊伍不動搖、監督工作不削弱、工程質量不滑坡。
附件:人工挖孔樁(墩)的禁用范圍及使用的主要技術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人工挖孔樁(墩)的禁用范圍及使用的主要技術要求
一、人工挖孔樁(墩)禁用范圍
1、淤泥和淤泥質土等軟弱土層厚度超過2m的場地。
2、未經壓實的填土厚度超過3m的場地,以及壓實填土厚度超過5m的場地。
3、填土及其直接下臥的淤泥和淤泥質等軟弱土層疊加厚度超過3m的場地。
4、飽和的粉土及砂類土場地。
5、樁(墩)身范圍內分布有厚度超過1m的水穩性較差的殘積土或軟塑或流塑狀態的紅粘土。
6、賦存有承壓水,且對人工挖孔樁(墩)成孔有影響的場地。
7、地下水豐富的構造破碎帶場地。
8、巖溶發育、巖溶水豐富的場地。
9、含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氣體的場地。
二、人工挖孔樁(墩)使用的主要技術要求
1、樁(墩)端入土深度不宜超過15m,當樁(墩)周各巖土層承載力特征值大于120kPa且無地下水時不宜超過20m。
2、樁(墩)直徑不應小于1000mm。
3、樁(墩)身橫截面不應采用橢圓、方形等截面形式。對大型抗滑樁需要采用矩形截面時應進行專項論證。
4、必須采用鋼筋混凝土護壁,護壁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5、不得在填土、殘積土、粉土、砂類土及承載力特征值小于120kPa的土層中擴孔。
6、樁(墩)底直徑不應大于樁(墩)身直徑加1.6m。
7、對有深基坑的工程,應先施工工程樁(墩),再開挖基坑土方。
8、在壓實填土場地施工挖孔樁(墩)時,應對壓實填土的壓實度進行檢測,且其壓實度不應小于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