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關于貫徹《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武城建規〔2012〕54號
各區(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建設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辦,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單位,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市城建委對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實施統一管理。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商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轄區內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預拌砂漿,包括濕拌砂漿和干混砂漿。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性能指標。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費用編制投資概預算,并將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關資料納入竣工驗收及備案文件檔案。
五、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列入招標文件。
工程招標控制價,以及預算、結算按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定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定額及其價差調整方法進行編制。
六、投標人應當參照預算定額及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市場指導價格,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七、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要求,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納入監理內容。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或者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商混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八、符合《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持相關資料報市商混管理機構備案。
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證書規定范圍內組織生產。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生產站點、預拌混凝土企業分設站點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報市商混管理機構備案:
1、《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生產站點備案申請表》或《預拌混凝土企業分設站點申請表》;
2、站點項目建設環保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3、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批或核準、備案的資料;
4、符合要求的生產場地平面設計圖紙;
5、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分支機構工商登記資料;
6、站點生產、經營及實驗室等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相關資料;
7、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及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
8、經勞動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人員用工合同及用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資料;
9、由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財務審計報告(含設備清單,購置發票)。
市商混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個法定工作日內對申請備案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并在武漢建設網、武漢混凝土網予以公告。
十、改建、擴建、搬遷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業相關規范要求。并應當在一個月內持下列資料到市商混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1、《武漢市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改建、擴建、遷建申請表》;
2、站點項目建設環保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3、項目立項備案、核準資料;
4、符合要求的生產場地平面設計圖紙;
5、主要生產設備清單,購置合同及發票;
6、生產用地使用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十一、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1、《外地商品混凝土(砂漿)企業來漢登記表》;
2、企業法入營業執照正、副本及駐漢機構工商許可資料;
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章程(需附股東簽字或蓋章頁)及主要生產設備購置合同、發票,生產經營用地使用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5、企業實驗室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資料。
6、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砂漿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十二、三環線以內,住宅小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周邊500米以內及風景區周邊500米以內不得新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不得擴大生產規模。
十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含分設站點,下同)應按照綠色工業建筑和綠色建筑標準中關于工藝、建筑功能、清潔生產、能耗水耗指標、環境保護等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和運行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實現生產污水零排發,固體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粉塵控制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1、原材料堆場、配料倉進行封閉;
2、配備砂、石分離裝置;
3、設置生產污水和泥漿回收、處理系統。
十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行,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生產,對產品質量負責;同時向使用單位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十五、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對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在做好原材料復檢的同時,結合年度生產銷售目標制定原材料年度送檢計劃,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實驗室應當具備相應的環境條件,配置相應人員和儀器、設備、設施,安裝計算機檢測管理軟件和檢測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生產企業任職。
(一)生產企業(含分站)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預拌混凝土或預拌砂漿生產工作經驗,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
(二)生產企業(含分站)質檢員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通過培訓考試,持證上崗,質檢員不得少于3人;
(三)實驗室主任、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預拌混凝土或,預拌砂漿實驗室工作經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
(四)實驗室質量保證入具有3年以上預拌混凝土或預拌砂漿實驗室工作經驗,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
(五)實驗室檢測員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通過培訓考試,持證上崗,持有相應檢測員證書的檢測員不得少于6人。
關鍵技術崗位人員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變更人員一年內不得再變更。
十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廠檢驗由生產企業負責,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和《預拌砂漿》(GB/T25181)規定,對出廠檢驗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強度試件進行留樣、制作、養護和試驗,并出具強度試驗報告;試件應標識清晰,逐一登記,并建立臺賬,試件編號應當連續,不得留置無標置的試件。
十八、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科學調配運輸車輛,保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供應的連續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運輸過程中嚴禁加水。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廠后因各種原因退貨時應當有退貨記錄、處理結果等,并建立專門退貨臺帳。
十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
交貨檢驗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生產企業共同進行,交貨檢驗三方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合同要求,確認產品品種、類別、數量、質量指標等,用于交貨檢驗的試件應按有關標準及見證取樣規定進行取樣、制作和養護,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職人員,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交貨檢驗中的拌合物性能檢測、試件成型及標準養護等;施工現場應建立混凝土和砂漿試件標準養護室,未建立標準養護室或標準養護室達不到要求的,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將混凝土和砂漿試件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標準養護。嚴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制作混凝土和砂漿試件。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判斷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交貨檢驗的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評定與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交貨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建設、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資質的混凝土企業和未經備案的砂漿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
二十一、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特點按照有關規范確定施工及養護方案并嚴格實施,并對其施工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嚴禁加水。
二十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每季度末向市商混管理機構報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買賣雙方在銷售合同簽訂5日內持下列資料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
(二)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算單;
(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銷售合同;
(四)《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合同備案登記表》。
二十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運輸單位應當按文明城市建設要求加強對專用運輸車輛的管理,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運輸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通行。
二十四、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月向社會公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市場指導價。
二十五、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性能指標進行審查,對所注明的性能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二十六、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列為評審項目。
二十七、市、區建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市商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生產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企業有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未能提供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以及其他不按標準、規范進行生產等行為,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二十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有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進行施工等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九、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裝備購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項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資助或貼息:
(一)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市散裝水泥和市商混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市散裝水泥、市商混管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確定支持的項目;
(四)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將擬資助或貼息的項目費用列入下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五)財政部門根據聯合確定的項目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直接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專項資助或貼息資金應專項用于項目建設、生產和科研,并接受財政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未將資助或貼息資金用于原定計劃項目的,財政部門將全額收回原撥付資金。
三十、未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但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含量低于70%的,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三十一、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對水泥、混凝土和砂漿力學性能檢測必須自動采集數據,并據此出具檢測報告,及時將檢測數據、生產數據上傳到《武漢市商品混凝土行業監管信息系統》,不報、瞞報檢測、生產數據的行為,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三十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市商混管理機構應將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定期向社會公示。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外,造成嚴重影響的,將按不良行為予以記錄與公示。
三十三、市商混管理機構及市、區各相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十四、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