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強化責任切實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
鄂建辦【2013】15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進一步強化建筑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及時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隱患,遏制安全生產事故高發勢頭,迅速實現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好轉,根據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工程建設施工許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堅決杜絕建設單位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違法開工建設的現象,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工程一律不準開工,8月1日起,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一律停止施工。工程項目必須將施工許可證制成標牌,與施工現場“五牌一圖”一并公示。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且拒不停工的項目,各地應按照“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相關規定處理,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強制執行。各地應于8月5日前,將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且拒不停工的項目名稱及建設單位,逐級抄報至省廳,省廳將在湖北日報、湖北電視臺上公開曝光。逾期不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各地管理部門的責任。
二、嚴厲打擊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的規定,嚴格檢查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
建設單位存在壓縮工程合同約定工期,強制使用質量低劣的安全防護用品或設備設施,克扣或變相克扣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強制分包或肢解工程分包等行為的,一律責令停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將建設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公示。
施工、監理企業的同一項目12個月內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或在同一市州12個月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以及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各地應向省廳提出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監理單位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和執業資格證、暫扣或吊銷總監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建議,并附具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它證據材料。
三、嚴厲查處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施工企業和負有管理責任的總承包企業,一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上限,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企業負責人等,一律暫扣個人執業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吊銷個人執業資格證書。上述企業和個人一律列入不良記錄并視事故嚴重程度公示6至36個月。
發生事故的項目立即全面停工整改,由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負責人組織對施工現場防護和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整改和驗收,報項目所在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在事故所在市州所承接的所有項目一律停工自查整改,由項目建設、監理組單位織驗收合格,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四、加快推進企業信用管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的信息收集和公示系統,將誠信管理擴展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按照省廳不良記錄和重點監控的管理要求,優化、細化本地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流程,及時公示企業和個人的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公示安全生產處罰情況,完善信用管理統計、建檔、聯動、共享的管理制度和體系,加強其與企業資質、企業市場準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考核、人員執業資格等的關聯,提高安全監管效能,促使企業形成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機制。
從發文之日起至年底,各地應每月在公共信息平臺上公布存在嚴重隱患的項目名單,問題嚴重、屢查屢犯、拒不整改的企業和執業人員,逐級上報至省廳,省廳將作為省級重點監控進行通報和公示。
五、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體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領導干部“一崗雙責”責任制度,落實主要領導全面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分頭抓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進一步明確行政審批、現場監督、市場監管、監管執法等各管理環節的責任部門及責任,強化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和層級管理。
各地要著力加強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切實保障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裝備、經費的需要。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堅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
六、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力度。各地應進一步理順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上報、處罰等環節的工作流程、部門職責和辦結時限,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時效性和威懾力。各市州應加強轄區內監督執法情況的檢查,于每季度尾月25日前,將本地區實施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罰款、清除市場、企業降級、停止人員執業資格等處罰情況,逐級報送至省廳安委會辦公室(省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省廳將定期公布各地監督執法情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